编辑: Mckel0ve 2019-08-09
2006 年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市场装 饰材料区铝材一条街铺面火灾

2006 年5月10 日5时50 分,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市场装饰材料区铝 材一条街铺面因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500 万元.

一、基本情况 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市场(以下简称 华凌市场 )装饰材料区铝材 一条街铺面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

9 号,地处华凌市场东侧 的装饰材料区最南部,东侧为安居南路,南侧为安居南路北四巷及红山村居民住宅区(私建 房),西侧南为红山村居民住宅,北侧为市场内的其他店铺. 该建筑始建于

2003 年初,占地 面积

2496 平方米,坐南朝北,东西长

210 米,南北宽

12 米,建筑前部高 4.6 米、后部高 4.3 米,整体采用槽钢角铁和彩钢板屋顶搭建,共分隔有铺面

52 间,各铺面南北长

12 米, 东西宽

4 米,南面(背面)高4.3 米,北面(正面)高4.6 米.店铺门均为铝合金卷帘门, 大部分商铺之间采用菱镁板分隔. 每个店主又在室内用槽钢和钢板搭成二层夹层,上层放置 铝材、 塑钢、 五金配件、 塑钢配件等货物,货物包装多为纸箱. 下层又分为里、 外间,里间作为 办公区(部分商户又进行了室内装修分隔),外间为加工和放货区. 铺面编号由东向西依次 编为

1 至52 号. 建筑背面(南墙)下部贴有实体砖墙,砖墙上部与屋顶彩钢板之间留有 1.2 米的空间,空间采用

2 厘米厚的菱镁板外涂刷冷底子油和油毡作封堵墙. 每家店铺内的型材 均为立体摆放,室内存货量较大,留有空间小. 华凌市场设有企业专职消防队,配备有

4 辆消防车和

20 名队员,市场内距离起火建筑 北侧中部

13 米处设有一室外地下消火栓,铝材一条街每家商户店内均配备有至少一具灭火 器,室内再无其他消防设施.

二、扑救情况

5 月10 日6时15 分,乌鲁木齐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华凌市场发生火灾的群众报警 后,立即调集一中队、 特勤一中队、 特勤二中队、 二中队、 八中队等

5 个中队前往扑救,同时 报告支队当日值班领导. 支队领导在赶赴火场的途中根据现场情况再次调集三中队、 四中队、 五中队等

3 个中队增援.

6 时24 分,一中队首先到场并立即部署华凌市场保安人员实施警戒, 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6 时48 分至

7 时6分,乌鲁木齐市消防支队领导和其他

7 个中队

34 辆消防车、162 名消防官兵相继到场,成立了火场指挥部. 整个火灾扑救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疏散人员,防止火势蔓延;

第二阶段 为战斗全面展开至火势被基本控制;

第三阶段消灭余火,现场监护,防止复燃. 在第一阶段 中,采取了 救人第一,救人和控制火势同时进行 的战术措施,在确定库房内没有被困 人员后,集中一切力量疏散周围群众. 在公安民警、 保安人员的配合下扩大警戒范围,实施 现场警戒. 第二阶段,采取 重点突破,堵截包围,内攻近战 的战术措施,利用 先控制, 后消灭 的战术原则,及时调配灭火力量,占据有利进攻阵地,从东、 西两个方向对着火库 房形成堵截包围之势,经过消防官兵

1 个多小时的强攻灭火,大火于

7 时42 分得到控制, 阻止了火势向周围库房蔓延,保护了周围居民楼的安全.第三阶段,采取 冷却降温,逐片 消灭 的战术措施,合理调整灭火力量,彻底消灭了残火.

三、火灾损失 火灾共烧毁经营铝、 塑型材及门窗配件的铺面

24 间,烧损华凌市场钢结构建筑

1160 平 方米,受灾个体商户

20 家,有5户居民的门窗玻璃和围墙边堆放物品不同程度受损.由于 受灾户数多,而且火灾造成损失较大,对于火灾损失核定,受灾户存在较大争议,并且火 灾直接责任者不明确,故直接财产损失为估算值

500 万元,华凌市场方已承诺与每家受灾 户协商解决,目前正在逐户达成赔偿协议.

四、火灾原因

(一)起火部位的认定 根据询问调查和现场勘察情况,认定起火部位及起火物,

43、44 号摊位后部外墙南侧 堆放沙发的部位先起火.起火物为贴南侧外墙堆放的旧沙发和竹筐等可燃物.依据如下: 1.调查询问情况 经对市场值班的

2 名保安和

5 名市场经营户调查询问得知:5 月9日21 时30 分左右, 铝材一条街的电源总开关已被关闭,火灾发生时摊位内没有通电. 经对

1 名保安及

5 名市场 经营从业人员调查,9 日夜间

44 号摊位加班发货,到23 时左右离开,44 号的卷帘门在

22 时已关闭,44 号最后离开的人员均不吸烟.经询问多名现场目击群众反映:最先听到有噼 里啪啦的响声,并发现围墙处的一堆沙发正在燃烧,与燃烧的沙发对应的

43、44 号店铺紧 贴墙处顶部也在燃烧,之后迅速扩大向东西两端蔓延燃烧. 市场值班保安张书明、 李汝济证 实,最先发现

43、

44 号店铺的背面(南面)有烟冒出. 据红山村王伯康夫妇反映:5 时39 分, 发现住宅外有火光,从住宅伸出头观察到华凌市场后墙边的一堆沙发在燃烧,十多分钟后 下楼,在对面楼西侧拐角处观察,沙发堆垛火势很大,伴有黑烟滚滚,沙发堆垛上部,华 凌市场铝材铺面后屋檐处约有一米多宽屋檐在燃烧,后来火势向东西侧铺面蔓延. 租住户刘 国和证实最先看到起火的是墙边堆放的一堆沙发. 2.现场勘查情况: (1)墙外部:

28 至52 号摊位不同程度受损,37 至47 号摊位受损严重.

43、

44 号摊位外有沙发完全燃 烧炭化痕迹,40 号到

42 号南面墙外摆放

4 张台球桌,距炭化沙发一侧台球桌西侧桌沿及桌 腿均有火烧痕迹,桌面覆盖物烧损,其余三张台球桌表面覆盖物被烧,桌腿以下部位完好. 堆放沙发处砖墙火烧痕迹严重,并有砖墙表面脱落现象.44 号至

47 号摊位南侧墙面向北侧 摊位倾斜. (2)摊位内部: 所有过火的摊位内均用槽钢和钢板搭建夹层,夹层上均堆放有铝材、 塑钢、 五金配件、 塑 钢配件等,火灾烧损均显示出南侧靠墙以上部位货物烧毁严重,南侧重北侧轻,对应部位 屋顶彩钢板、横梁均有不同程度弯曲变形,搭建的夹层均有不重程度下凹变形.

43 号室内经营塑钢门窗及玻璃加工,进门北侧摆放有加工机器和少量塑钢窗及零部件, 南侧为办公室.在距地面 2.2 米处搭建有夹层,距南侧

6 米,夹层平台上、夹层外侧钢架搭 有塑料型材,里侧靠墙的夹层上放置有大量中空胶、 发泡剂、 压条、 汽车配件、 铝条等物品, 火灾发生后,胶条、中空胶、汽车配件均炭化.

43、44 号摊位内有照明配电盘和动力配电盘各一个,均安装于

43 号东南角夹层立柱上 部,经现场勘查,照明配电盘残存于

43 号夹层上部,动力配电盘掉落于

43 号地面,线路 均为火烧熔痕,无短路熔痕. 各摊位南侧外墙高

3 米,彩钢板屋面高出墙头 1.2 米,此处空档以菱镁板、 石棉板等材 料封堵,但封堵并不严密,板与板之间有 2―4 厘米缝隙,板与墙之间有

15 厘米的缝隙.

43、

44 号之间南侧的钢立柱上部变形与其他立柱有明显区别,

45、

44 号内北侧堆放的铝 材与塑钢型材火烧后熔融炭化痕迹形成的斜茬指向

43、44 号南侧夹层上部,43 号内北侧堆 放的塑钢型材炭化彻底,残存的少量炭化物痕迹表明火势蔓延自南侧夹层上部,

42 号的塑 钢型材火烧痕迹同样指向该部位. (3)库存物品: 室内纸箱及双面胶条遇明火后均迅速燃烧,但双面胶条遇烟头等阴燃火种不燃. 中空胶条遇明火后本身只融化不燃烧,但其表面的蜡光纸燃烧. (4)室内起火与室外起火的现象及痕迹区别: 室内起火时,火势在室内蔓延迅速,彩钢板受热后苯板熔化生成的烟气呈乳白色,并 从彩钢板高位边缘扩散出;

液滴不能直接引燃可燃物. 室外起火时,沙发海绵燃烧火势沿菱镁板向彩钢板迅速蔓延,生成大量黑色烟气向上 扩散,同时将彩钢板内苯板熔化生成的液滴引燃呈明火滴落. 此过程与询问调查了解的情况 及现场痕迹基本吻合. (5)起火时间: 最早报警的陆刚在

5 时56 分向

119 报警,随后有

15 人报警;

调查询问中,据发现时 间最早的西侧租住户王柏康夫妇称其

5 时39 分左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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