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2019-07-17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运维管理, 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 展的若干意见》 《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广 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工作 指引(试行)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 或附近建设,并入

35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配电网,按照 自发自用、 余电上网 的模式运营,并具备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特征的光伏发 电设施.分布式光伏项目设施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电箱、防雷 接地棒及钢(其他防锈材质)结构支架等部分,项目屋顶擅自架设 的砖混结构支架或设备用房不属于光伏项目设施. 第三条 全市范围内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的分布式光伏项目 须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项目施工单位须符合本办法的备案管理要 求. 第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 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的运营 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 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以项目所在的土地 性质作为用电性质的认定依据,在宅基地上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 只能作为居民用电性质申请备案登记;

在工业用地或建设用地上建 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只能作为工商业用电性质申请备案登记.

第二章 项目备案、登记和指标分配 第五条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 市发改局 )根据国 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省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 发电项目的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权限实 行备案制管理. 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以下简称 东莞供电局 )负责实施 规模指标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登记. 第六条 市发改局按照 先建成先分配 的原则,即企业分布 式光伏项目完成备案登记,建成竣工并符合并网验收条件后,根据 并网验收意见单的出具时序,依次将项目纳入指标管理范围.居民 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施工,具备验收条件后向东莞供电局申请备案 登记,根据并网验收意见单的出具时序,依次将项目纳入指标管理 范围. 本市财政资金优先用于发展本市相关产业. 第七条 企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前须登录 广东省企业投资 项目备案系统 (http://www.gdtz.gov.cn/index.action)向市发 改局递交备案申请及有关资料,在材料齐备的条件下,市发改局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出具《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 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 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时,由备案部门按程 序办理.网上备案须提交材料如下:

(一)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 建设条件等;

(三)其他附件:

1、项目业主资信证明:东莞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2、项目依托建筑物及设施合法性证明材料:如房产证;

项目单位如无法提供房产证则须提供以下材料: (1)国有或集 体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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