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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Z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XXXX―201X 代替 DB37/ 2373-2013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 - 发布 - - 实施 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I目次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 4.1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划分.3 4.2 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 4.3 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7 4.4 排气筒高度要求.8

5 污染物监测要求.8 5.1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8 5.2 监测分析方法.8 5.3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10

6 实施与监督.10 II 前言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内容: ――扩充了玻璃工业和陶瓷工业适用范围;

――增加了全省大气污染物分区排放控制要求;

――加严了部分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增加了石灰工业和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调整了陶瓷工业窑炉、砖瓦工业炉窑的基准氧含量.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济南大学、临沂市环境监测站. 主要起草人:史会剑、刘忠林、闫良国、袁琦、王琦.

1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水泥、石灰、玻璃、陶瓷、砖瓦、非金属矿、建筑石材、耐火材料等建材工 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水泥、石灰、玻璃、陶瓷、砖瓦、非金属矿、建筑石材、耐火材料等建 材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 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生产设施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等,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同时满足《水泥窑协 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26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5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480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1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2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40 固定污染源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泥工业 cement industry 从事水泥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水泥制品生产指预拌混 凝土、砂浆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施工现场搅拌的过程. 3.2 石灰工业 lime industry 从事石灰矿山开采及石灰制造的工业. 3.3 玻璃工业 glass industry 从事平板玻璃、日用玻璃、电子玻璃、玻璃纤维及制品生产的工业.平板玻璃工业指采用浮法、 压延等工艺制造平板玻璃的工业;

日用玻璃工业指生产玻璃仪器、日用玻璃制品及玻璃包装容器、玻 璃保温容器等的工业;

电子玻璃工业指生产CRT显像管玻璃、 平板显示玻璃、 电光源玻璃等应用于电子、 微电子、光电子领域的玻璃产品的工业;

玻璃纤维及制品工业指生产玻璃纤维原料球、玻璃纤维及玻 璃纤维制品的工业. 3.4 陶瓷工业 ceramics industry 用黏土类及其他矿物原料经过粉碎加工、成型、煅烧等过程而制成各种陶瓷制品的工业,主要包 括日用及陈设艺术瓷、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和特种陶瓷等的生产. 3.5 砖瓦工业 brick and tile industry 通过原料制备、挤出(压制)成型、干燥、焙烧(蒸压)等生产过程,生产烧结砖瓦制品和非烧 结砖瓦制品的工业. 3.6 非金属矿工业 non-metallic mineral industry 从事非金属矿物采选及非金属矿物加工制品生产的工业. 3.7 建筑石材工业 building stone industry 从事建筑石材加工的工业. 3.8

3 耐火材料工业 refractory material industry 用非金属或金属原料经过粉碎加工、成型、煅烧等过程而制成各种耐火材料的工业. 3.9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建材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0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 改建、 扩建的建材工业项目或生产设施. 3.11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 标态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12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存、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 备、管线含尘气体泄漏等. 3.13 氧含量 oxygen volume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划分 4.1.1 依据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环境承载能力三个因素,将全省区域划分三类控制区,由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定,报省环保厅备案. 4.1.2 核心控制区:生态环境敏感度高的区域,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 护的区域. 4.1.3 重点控制区:人口密度大、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敏感度较高的区域.执行重点控制区排放 浓度限值仍然不能满足环境质量要求时,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环境容量总量控制原则倒推污染源 排放浓度限值. 4.1.4 一般控制区:人口密度低、环境容量相对较大、生态环境敏感度相对较低的区域,即除核心控 制区和重点控制区之外的其他区域. 4.2 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

2017 年1月1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企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9 年12 月31 日不分控制区执行表

1 规定的排放限值,

2020 年1月1日起按照所在控制区执行表

2 中的 排放限值. 4.2.2

2017 年1月1日起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企业及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 起,按照所在控制区执行表

2 中的排放限值. 4.2.3 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已建项目应逐步搬迁. 表1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

3 ) (烟气黑度除外)

4 工业 受控工艺或设备 污染物项目 浓度限值 水泥 矿山开采:破碎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颗粒物

20 水泥制造: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颗粒物

20 二氧化硫

50 氮氧化物(以NO2 计)

300 氟化物(以总 F 计)

5 汞及其化合物 0.05 氨[1]

8 水泥制造: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颗粒物

20 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 备 颗粒物

20 石灰 矿山开采:破碎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颗粒物

20 石灰制造:石灰窑 颗粒物

20 二氧化硫

50 氮氧化物(以NO2 计)

300 石灰制造:破碎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颗粒物

20 玻璃 所有玻璃熔窑 颗粒物

30 二氧化硫

150 氮氧化物(以NO2 计)

500 氟化物(以总 F 计)

5 氯化物(以HCl 计)

30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1 氨[1]

8 日用玻璃熔窑 铅及其化合物 0.5 砷及其化合物 0.5 锑及其化合物

1 镉及其化合物 0.2 铬及其化合物

1 电子玻璃熔窑 铅及其化合物 0.7 砷及其化合物 0.5 锑及其化合物

5 所有配料、碎玻璃等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颗粒物

20 电子玻璃配料、碎玻璃等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铅及其化合物

5 砷及其化合物

5 平板玻璃在线镀膜尾气处理系统 颗粒物

20 氟化物(以总 F 计)

5 氯化物(以HCl 计)

30 5 锡及其化合物

5 陶瓷 原料制备、干燥:喷雾干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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