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9-07-16

7 ― 附件

3 《高污染燃料目录(二次征求意见稿) 》 修订说明

一、修订的法律依据和必要性 为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 控制城市中高污染燃料的使用,

2015 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 新《大气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 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 燃料禁燃区范围 ,并提出 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确定 .

2001 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 (环发〔2001〕37 号)(以下称《2001 年高污染燃料规定》),落 实了《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年9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要求, 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不论是高污染 燃料种类划分,还是适用范围,《2001 年高污染燃料规定》都已经 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环保工作的需求,亟待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思路 新《大气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是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 燃区的责任主体.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城市的空气质量现状和改善 目标、地理位置、基础建设、经济承受能力差别很大,每个城市的 ―

8 ― 诉求也不尽相同.《高污染燃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要有 足够的宽度,要能够适用于所有城市的禁燃区;

也要有一定的深度, 要求不能过低,否则将不会对城市空气质量改善起到有效作用. 《目录》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的燃料划分为三 类,其中,I 类管控燃料严格程度一般,II 类管控燃料较为严格, 而III 类管控燃料最为严格.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划 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时自主选择其中一类.分类管理的思路,满足 不同城市的实际需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了适用城市的范围. 《2001 年高污染燃料规定》 适用于国务院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 点城市的人民政府所划定的禁燃区. 依据新《大气法》,《目录》扩大了适用城市范围,适用于所 有由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调整了高污染燃料的涵盖类型. 1.涵盖类型. 《2001 年高污染燃料规定》中列出高污染燃料包括固体(煤炭、 可燃废物、生物质燃料)、液体(燃料油)和气体(人工煤气)三 种形态. 本《目录》规定的是工业生产和供暖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油 类等常规化石能源和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不包括工业废弃物、垃圾、农林剩余物、餐饮业使用的木炭等辅助性燃料等. 2.未涵盖的类型. ―

9 ― (1)工业废弃物和垃圾. 新《大气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 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 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工业废弃物和垃 圾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农林剩余物. 新《大气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秸秆等农林剩余物可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3)餐饮业使用的木炭等辅助性燃料. 各地城市餐饮业中使用木炭或其他少量辅助性燃料的情况差别 很大,但其消费量非常有限,可以通过加强和规范餐饮行业管理, 降低其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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