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2019-07-16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或持有的股票被冻结、司法拍卖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严格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关联交易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侯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有关人人士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

不得超越 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控股股东应与公司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实现机构、人员、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 独立承担风险和责任. -

6 -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并建 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年度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单笔金融超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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