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2019-07-16
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关于 敦化市福兴粮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部分引言.

5

一、释义.5 第二部分正文.7

一、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授权和批准.7

二、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

7

三、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条件

8

四、公司的设立

10

五、公司的独立性.11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3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15

八、公司的业务

21

九、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2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27 十

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32 十

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收购兼并.35 十

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36 十

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36 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37 十

六、公司的税务.39 十

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质量标准.40 十

八、公司的用工情况.42 十

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43 二

十、本次挂牌的推荐机构.45 二十

一、结论性意见.45 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关于 敦化市福兴粮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敦化市福兴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为公司本次股票申请挂牌出 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在本法律意见制作完成后,本所根据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对法律意见进行了讨 论,并提交本所内核委员会予以复核,根据内核委员会的反馈意见进行了相应的补 充与完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2.本法律意见书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 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 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 当资格. 3.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 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 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4.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 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的依 据.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 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 引用上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第一部分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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