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9-07-16
关于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580 号南证大厦 45-46 层 邮编:200041

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341670 电子信箱:grandallsh@grand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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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3-3-1-6-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致: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依据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公司 )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 指派金诗晟律师、 卢钢律师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 简称 发行上市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于

2012 年9月18 日出具了《关于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 书》 、 《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律师工作报告》 , 于2012 年12 月26 日出具了《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以下简称 《补 充法律意见书

(一) 》 ) ,于2013 年3月29 日出具了《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以下简 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 ,于2013 年8月23 日出具了《关于濮阳惠成电 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 ) ,于2014 年6月9日出具了《关于濮阳 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 书

(四)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 ) . 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 立信会计师 )对发行 人截止

2014 年6月30 日三年一期的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14 年9月19 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 表》 (信会师报字[2014]第114340 号,以下简称 《审计报告》 ) ,且发行人与本 次发行相关的财务指标、财产情况等信息发生了变化,因此本所律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3-3-1-6-2 简称 《公司法》1 )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 监会 )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 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并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自

2014 年6月9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生的或变化 的重大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1 该处《公司法》系指根据

2013 年12 月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公司法》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3-3-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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