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9-07-16
常见问题 关于本案 1.

本案是如何发现的?是否源于公众投诉? 竞委会是在接获一名公众人士的投诉后发现本案. 2. 竞委会何时收到有关投诉? 竞委会在

2017 年8月收到该宗投诉.竞委会于

2017 年8月14 日,就一宗九龙观 塘某公共屋的装修服务出现瓜分市场及合谋定价的个案入禀竞争事务审裁处(审 裁处),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其后即收到今次的投诉. 3. 涉及的单位数目有多少?发生于何时? 本案涉及九龙新蒲岗景泰苑至少178个单位,约于2017年6月至11月期间所进行的室 内装修工程. 4. 本案在入禀审裁处之前要经过哪些程序?何时开始聆讯? 竞委会今天提交原诉申请通知书后,法律程序即告展开,本案现已交由审裁处审理. 在完成一系列的程序和步骤(例如披露文件等)之后,聆讯便会展开,确实聆讯日 期将视乎各个步骤完成的时间,由审裁处决定. 5. 倘若业务实体及个别人士被裁定违法,罚则为何? 违反《竞争条例》(《条例》)的业务实体可被审裁处判处罚款,每项违例事项的 罚款金额最高可达该业务实体本地年度营业额的 10%,最长可达

3 年. 审裁处亦可发出其他命令,判处个别人士支付罚款或取消其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最长为期

5 年. 此外,审裁处也可颁令,要求违例方对因其行为而蒙受损失或损害的人士作出赔偿, 或发出其他命令以终止或补救有关违例行为. 6. 如果居民可自由选用涉事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进行装修工程,即市场上仍然存 在竞争,那么有关合谋安排会被视为反竞争吗? 根据《条例》,竞争对手之间订立协议进行合谋定价、瓜分市场、限制产量或围标, 在本质上已损害竞争,属严重反竞争行为,无论该等合谋行为是否涵盖整个市场, 都会被视为具有损害竞争之目的.竞委会在确立有关协议属违反《条例》时,无须 证明该等协议在市场上具有损害竞争的效果. 7. 市场上还有很多其他的装修承办商可供选择,涉事公司根本不可能垄断相关市 场,又如何违反竞争法? 不论涉事企业的规模大小,包括瓜分市场在内的合谋行为是公认为会损害竞争的行 为,这点亦反映在《条例》中.根据《条例》,瓜分市场属「严重反竞争行为」, 规模较小企业可获豁免的条文并不适用于此类行为.所有企业不论规模大小,均不 应与竞争对手瓜分市场或合谋定价. 一般问题 8. 竞委会迄今接获多少宗投诉与查询?当中有多少与装修工程有关?又有多少是 关于瓜分市场及合谋定价? 截至

2018 年8月底,竞委会共接获逾 3,200 宗投诉及查询,涉及不同行业,其中包 括楼宇维修及装修行业.这些投诉及查询当中,接近 30%涉及怀疑合谋行为,当中 包括瓜分市场及合谋定价. 9. 个别人士在何种情况下须负上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牵涉入违反竞争守则的人,是指: (a) 企图违反该守则的人;

(b) 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其他人违反该守则的人;

(c) 不论是以威胁、许诺或其他方式,诱使任何其他人违反该守则,或企图如 此行事的人;

(d) 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明知而关涉违反该守则,或成为违反该守则的一 分子的人;

或(e) 与任何其他人串谋违反该守则的人. 《条例》订明审裁处有权命令牵涉入违反竞争守则的人士支付罚款. 10. 在本案中,竞委会可追究涉事公司的责任,为何要对个别人士作出检控? 为了阻吓并遏止合谋行为,只追究公司的责任并非竞委会唯一可用的方法.公司只 能透过其有关人员运作,凡公司违例,必定涉及个别人士的不当行为.因此,为了 制止公司从事合谋行为,有必要令代表公司行事的个别人士却步,故需要寻求向个 别人士施加罚款或取消其董事资格,以起阻吓作用. 11. 倘若前线职员或基层员工涉及违法行为,他们会被检控吗?当他们接获上司指 令去进行这些违法行为时,该如何应对呢? 竞委会的《执法政策》中已述明,当竞委会对牵涉入反竞争行为的个别人士采取执 法行动时,其率先执法的对象将会是涉事公司的管理层,或是对合谋行为下达指令 的人,而非跟从指令行事的前线员工. 一所企业无论是负责决策的管理层,至处理日常运作的基层员工,每个层面的运作 及其人员均需对竞争及遵守法例有明确的承担.而公司的管理层、主管或领导重要 工作范畴的人员均有责任确保属下各级员工了解并遵守《条例》. 雇员如接获上司指示要求从事反竞争行为时,应立即向竞委会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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