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9-09-21
津开环评书〔2019〕2 号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关于一汽-大 众汽车有限公司天津工厂 A-SUV 插电式混合 动力车型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你公司所报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天津工厂 A-SUV 插电 式混合动力车型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以下简称报告书) 收悉,经审核后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开发区一汽大众华北生产基地,建设 一汽 -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天津工厂 A-SUV 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技改项 目 .

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新建

1 座建筑面积 2403.7 m

2 电池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文件 环境保护局-1-库(不进行电池生产),根据工艺需求增加少量设备,保持主要 生产工艺路线不变的情况下, 依托现有工程的生产设施及公用设 施对工厂产品方案进行调整, 形成年产

4 万辆 A-SUV 插电式混合 动力系列车型的能力.调整后全厂总产能仍为

30 万辆整车,其中T11 型车

20 万辆/年(含已批复 VW326 3CN_K 车型 6.5 万辆、 新增的 A-SUV 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

4 万辆);

T22 型车

10 万辆/ 年.该项目总投资 6.1681 亿元,环保投资

50 万元,约占总投资 额的 0.08%.

2019 年1月19 日至

2019 年1月31 日,我局将本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受理情况进行了公示;

2019 年2月1日至

2019 年2月12 日,我局对该项目拟作出的审批意见进行了公示.根据公示 反馈意见、报告书结论、以及 关于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天 津工厂 A-SUV 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技术评估报告 , 在该项目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治理措施, 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条件下, 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 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 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 该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 三同时 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其中应重点落实以下内容:

(一) 该项目实施后, 将焊接车间净化后焊接烟尘全部收集, 依托现有

46 根排气筒排放;

其余工序均依托厂区现有的

54 根排 -

2 - 气筒排放,收集、净化及排放方式不发生变化.该项目建成后全 厂共设置

100 根排气筒. 该项目焊接车间焊接烟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烟尘净 化装置处理,经46 根15 米高排气筒 Ph1―Ph46 排放.涂装车间电 泳废气经气水分离器处理后依托现有

2 根26.5 米高排气筒 P1― P2 排放;

电泳烘干废气经

2 套直接燃烧装置处理后依托现有

2 根26.5 米高排气筒 P3―P4 排放;

PVC 涂胶废气依托现有

1 根26.5 米高排气筒 P5 排放;

打胶烘干废气经

1 套直接燃烧装置处理后 依托现有

1 根26.5 米高排气筒 P6 排放;

基础漆烘干炉燃气废气 依托

6 根26.5 米高排气筒 P7―P12 排放;

罩光漆烘干废气经

2 套 直接燃烧装置处理后依托现有

2 根26.5 米高排气筒 P13―P14 排放;

基础漆喷漆、烘干、罩光漆喷漆、黑顶车喷漆及烘干废气经石灰 石过滤漆雾+1 套沸石转轮浓缩+直接燃烧装置后依托现有

1 根45 米高排气筒 P15 排放;

黑顶车烘干炉燃气废气依托现有

2 根26.5 米高排气筒 P16―P17 排放;

点修补废气经

1 套纤维棉+活性炭纤维 装置处理后依托现有

1 根26.5 米高排气筒 P18 排放;

导热油炉燃 气废气依托现有

1 根26.5 米高排气筒 P19 排放;

灌蜡废气依托现 有2根26.5 米高排气筒 P20―P21 排放;

总装车间试车尾气分别依 托现有

29 根16.5 米及 18.5 米高排气筒 P22―P49 排放;

补漆废气 经纤维棉+活性炭纤维装置处理后依托现有

5 根15 米高排气筒 P50―P54 排放.

(二)该项目实施后,全厂水量、水质及治理措施均维持现 -

3 - 状不变, 经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 部分回用 (绿化、 冲厕、 纯水制备、冷却用水等),其余部分经市政管网排放至园区污水 处理厂.

(三)该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固废种类和数量无变化,各类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方式仍依托现有工程及方式.

(四)该项目应按照市环保局《关于加强我市排放口规范化 整治工作的通知》(津环保监理〔2002〕71 号)、《关于发布 〈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 (津环保监测 〔2007〕57 号)要求,重点落实排污口规范化有关规定.

(五) 该项目应继续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 与对策,根据报告书划分的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简单防渗 区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

(六)根据报告书结论,该项目不新增涂料、汽油等原辅材 料用量,现有风险物质种类及存储量不变,不新增风险源.你公 司应继续落实原环评批复(津环保许可函【2015】051 号)提出 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避免事故状态下对环境造成影响.

(七)根据 以新带老 原则,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 针对现有工程环境问题提出的将焊接车间净化后焊接烟尘全部 收集等措施,以满足相关要求.

三、根据该项目报告书结论,该项目需设置

400 米的卫生防 护距离 (与原环评批复一致) . 该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住宅、 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 -

4 -

四、根据该项目报告书结论,该项目新增颗粒物排放 0.069 t/a,其余各项污染物总量指标不新增.

五、该项目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

2、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DB12/524-2014) ;

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

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16);

5、《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15);

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

7、《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

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

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六、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 法(试行)》 环发【2015】4 号 等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在投 入试生产或试运行十五日内履行 环境应急预案 编制(修订) 及备案.

七、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 建 设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大气[2018]5 号),该项目不 得使用涉及 ODS 的原料.

八、 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 -

5 - 术规范要求按时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九、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你公司应在投入 生产或使用前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编制验 收报告,同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十、该项目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 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 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 影响报告书.自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

5 年,方决定该 项目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特此批复.

2019 年2月13 日 (建议此件公开) 报:天津市环保局、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抄送:规国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13日印发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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