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9-07-16 |
2 )先用者的请求应当提供其实施所述发明未使用申请专利 发明的说明书、附图、实施例或者其他信息的证据. (
3 )先用者通过缴纳相应的费用,由知识产权总署签发先用 者证书的形式予以确认. (
4 )先用者证书应当在同样发明的专利期限届满时终止. (
5 )承认先用者的程序将通过政府法规给予规定. 第四部分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1 6条(1)专利权人享有独占实施其专利和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实 施下列行为的权利: a ? 对于产品专利: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出租、分销、 或者使专利产品可以用于销售、出租和分销;
6 0
9 b ? 对于方法专利:利用获 得专利的生产方法去制造产品, 从事a项所述的行为. (
2 )对于方法专利,禁止他人未经同意实施第 ( 1)款所述 的进口,仅适用于使用相关方法专利而制造的进口产品. (
3 )为教学、研究、试验或者分析而使用专利的行为,只要 不损害专利权人的正常利益,则不适用第 (
1 )款、第(2)款的 规定. 第1 7条(1)只要不影响第1 6条第 (
1 )款的规定,专利权人有义务 在印度尼西亚制造专利产品和使用专利方法. (
2 )产品的制造或者方法的使用仅适于在一个地区范围内实 施的,免除第 (
1 )款的义务. (
3 )仅能由知识产权总署批准第 ( 2)款所述的免除,如果 专利权人递交了书面请求并附具权威机构确认的理由和证据. (
4 )第(3)款所述的关于免除和提交书面请求程序的要件 将由政府法规作进一步的规定. 第1 8条 为维持专利和许可登记的有效性,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应 当缴纳年费. 第五部分 针对专利侵权的法律诉讼 第1 9条 向印度尼西亚进口本法保护的专利方法所制造的产品的,如 该产品是在印度尼西亚境内利用专利方法所制造,则该方法的专 利权人应当有权依据第1 6条第 (
2 )款的规定对所述进口产品提 起诉讼.
6 1
0
第三章 专利申请 第一部分 概论第2 0条 一项专利权的授予应当基于一件专利申请. 第2 1条 一件申请应当仅包含一项发明,或者构成一项整体发明的多 项发明. 第2 2条 专利申请应当向知识产权总署缴纳费用. 第2 3条(1)由发明人以外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则应当提供一份有 足够证据证明申请人对所述发明享有权利的声明. (
2 )发明人可以查阅第 ( 1)款所述由发明人以外的其他人 递交的申请表,并在缴纳费用后请求获得所述申请文件的副本. 第2 4条(1)申请应当使用印度尼西亚文字,并以书面形式向知识产 权总署提交. (
2 )申请表应当包括: a ? 申请的年、月和日;
b ? 清楚完整的申请人地址;
c ? 发明人的全名和国籍;
d ? 申请由代理人提交的,相关代理人的全名和地址;
e ? 申请由代理人提交的,代理的特殊权利;
f ? 授予专利权的请求;
6 1
1 g ? 发明名称;
h ? 发明包含的权利要求;
i ? 包含实施发明的方法的完整信息的书面说明书;
j ? 说明书所述的用于说明发明的附图;
k ? 发明的摘要. (
3 )有关申请程序的规定将由政府法规作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部分 知识产权顾问 第2 5条(1)申请可以由申请人或者通过代理人提交. (
2 )第(1)款所述代理人应当是在知识产权总署注册的知 识产权顾问. (
3 )自接受代理之日起,直至相关申请的公布日,代理人对 发明和申请的所有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