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2019-07-27

1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山日信工业有限公司 制动系统扩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粤环审〔2015〕417 号 中山日信工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中山日信工业有限公司制动系统扩产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书》 (以下简称"报告书" ) ,中山市环保局对报告书的 初审意见等材料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中山日信工业有限公司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建业路, 现有项目年产汽车零部件及配件

822 万件.扩建项目拟在现有厂 区内建设, 年产汽车零部件及配件

1174 万件, 其中电子控制制动 防抱死系统及关键零部件

212 万件、发动机支架等专用高强度紧 固件

300 万件、制动器系统及其关键零部件

662 万件.扩建后, 全厂年产汽车零部件及配件

1996 万件.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 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且符 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 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 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 施,减少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并按照"节能、 ―

2 ― 降耗、减污、增效"的原则,持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确保项目 达到《清洁生产标准 电镀行业》 (HJ/T314-2006)中"一级"清 洁生产水平和《电镀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中"清 洁生产先进企业"要求.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用水" 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系统.进一步优化生产废水的处理方案 和工艺,强化生产废水的深度处理和回用.本项目产生的生产废 水经处理后部分回用,剩余部分处理达到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 (DB44/1597-2015) 中表

2 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后 和经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起排入珍家山污水处理厂.全厂外排 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应分别控制在

154 吨/日和

170 吨/日以内.

(三)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 放量.燃天然气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生产废气 中的熔铸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9078-1996) ,其中铅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广东省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电 镀生产线及阳极氧化线产生的氮氧化物、铬酸雾、硫酸雾、氯化 氢等污染物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0-2008) 表5排放限值及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 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较严者;

涂装线等其他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二 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 ―

3 ― 值》 (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TVOC 执行《表面涂装 (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816-2010) 第Ⅱ时段排放限值;

食堂油烟排放执行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试行) 》 (GB18483-2001) .各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相应标准的无 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一定 的防护距离,并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护距离内的规划 工作,严禁建设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

(四) 选用低噪声设备, 并对高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 隔音、消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 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2 类标准的要求.

(五) 项目产生的含重金属污泥等列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的废物,其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 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委 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 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以及《关于发布〈一般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第

36 号)的要求.

(六)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 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并与区域事故应急系统相协调.制订 ―

4 ― 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生产、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减少 污染物排放,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应急池,防范非正常工况 下污染物超标排放造成大气、水环境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

(七)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 通知》 (环办〔2012〕5 号)的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环保验收的依据.

(八)项目建成后,全厂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 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 1.7 吨/年、10.1 吨/年以内,具体指标由中山 市环保局核拨.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 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 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 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中山市环保局 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 年9月1日―5―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卫生计生委、统计局,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技术中心, 广州市中绿环保有限公司.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 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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