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2019-09-19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 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 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 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第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 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 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 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

1 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 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 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 (以下简称技术规 范) .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 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 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 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 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 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 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 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 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 监察.

第二章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第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

一、互联互通、 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

2 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 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 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平等竞争. 第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 范规定,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一)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

(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 息;

(三)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 诉所需的监督通道;

(四)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功能. 第八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规定,执 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 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与各类需要 分离开发的工具软件相兼容对接,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 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与其对接. 第九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 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投 标活动当事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 权限登录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条件.

3 第十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通过检测、认 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在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 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服务器应当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 第十一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是依法成 立的法人,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信息技术、招标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 除隐患. 第十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用可靠 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非授 权操作,保证交易平台的安全、稳定、可靠. 第十四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验证初始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并确保数据电文不被篡 改、不遗漏和可追溯. 第十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手 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 息,不得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者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提 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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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电子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使 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选择使用除招标人或 招标代理机构之外第三方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 还应当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签订使用合同,明 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权利和义务,并对服务 过程中相关信息的产权归属、保密责任、存档等依法作出约 定.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 套为由,要求潜在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 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依法必须进行公 开招标项目的上述相关公告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和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同步发布.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 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标投 标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 第十九条 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 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应当标准化、格式化,并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文本的要求.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

5 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 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 营机构不得向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 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 者修改的,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醒目的方式公 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并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已下载资格 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四章 电子投标 第二十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 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交易平台进行的招标项目中投标和代 理投标.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 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如实 递交有关信息,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验证.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通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数据电 文形式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

6 第二十六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投标人 离线编制投标文件, 并且具备分段或者整体加密、 解密功能.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 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 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 台应当拒收并提示.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 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 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 当拒收.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 当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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