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2019-09-19

65 ― 附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0 电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calcium carbide industry ( 征求意见稿)20--发布 20--实施 发布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66 ― 目次前言.

67

1 适用范围.68

2 规范性引用文件.68

3 术语和定义.69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71

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74

6 污染物监测要求.76

7 达标判定.78

8 实施与监督.78 ―

67 ―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电石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石工业企业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达标判定以及标准的实施与 监督,规定了重点区域大气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控制要求. 电石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 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自

2018 年7月1日起,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本标准的 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 (GB9078-1996)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也可根据 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电石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 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 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应按照批复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中国电石工 业协会.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

68 ― 电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石工业企业大气和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达标判定以及标准的实施 与监督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石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电石工业企业建设项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 污许可及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 的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电石工业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 污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 GB

9801 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 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48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

69 ―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2035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禁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91 地表示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CJ

343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石工业企业 Calcium Carbide Industry 以生石灰和炭材为原料,经过高温冶炼生产碳化钙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独立的电石企业和联 合电石企业的电石分厂或电石生产车间. 3.2 电石炉 calcium carbide furnace 通过高温反应制得碳化钙的电石生产设备.电石炉炉型主要包括内燃式电石炉和密闭式电石 ―

70 ― 炉. 3.3 内燃式电石炉 semi-closed calcium carbide furnace 在电石炉上方设置一个集气罩, 使通过电弧加热生产电石过程中产生的一氧化碳气体在炉面上 燃烧后利用和处理,这种电石炉称为内燃式电石炉. 3.4 密闭式电石炉 closed calcium carbide furnace 在电石炉上方设置一个耐高温炉盖, 使通过电弧加热生产电石过程中产生的一氧化碳气体在隔 绝空气的状态下用抽气设备抽出后利用和处理,这种电石炉称为密闭式电石炉. 3.5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已通过审批的电石工业企业. 3.6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电石工业企业. 3.7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kPa 时的状态,简称 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8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 m. 3.9 氧含量 oxygen 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表示. 3.10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电石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11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benchmark gas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气排放量上限值. 3.12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 water treatment system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 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 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 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13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14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

71 ―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5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企业或生产设施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 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 排废水(如厂区生产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1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电石产品的排水量上限值. 3.17 单位产品排放绩效 pollutant emission performanc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电石企业某种污染物排放总量而规定的生产单位电石产品的污染物平均排放量.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2018 年7月1日起至

2019 年12 月31 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 值. 表1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生产工艺或设施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NO2计) 一氧化碳 氰化氢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石灰窑

50 300

300 生产设施排气筒 干燥窑

80 300

300 电石炉 出炉口 (1)

50 排放口 (2)

50 100

200 50 1.0 破碎、筛分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5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 气筒 注: (1)适用于内燃式电石炉和密闭式电石炉. (2)适用于内燃式电石炉.内燃式电石炉关停前排放口各项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本表要求. 4.1.2 现有企业自

2020 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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