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9-07-16

2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汇率变动风险.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 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基金合同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顶峰 TOPIX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 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6、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南方顶峰 TOPIX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顶峰 TOPIX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指《南方顶峰 TOPIX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顶峰 TOPIX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10、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南方顶峰 TOPIX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上 市交易公告书》

11、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4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基金合同

4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月7日颁布、同年

8 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试行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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