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9-09-16
1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青岛市规划局 二一八年六月

3 编制说明?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自2010 年5月10 日首 次发布试行,2017 年5月1日完成修订后再次发布试行,对我市市区公共服务 设施的规划实施及新一轮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公共服务设施起了重要作用.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 衔接最新相关法规、标准和政策文件,落实社会各界特别是有关部门、区政府 及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市规划局组织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 研究院和青岛市公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

2017 年试行稿进行修订, 形成 了本版《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全面梳理并对接了新近发布施行的相关 法规、标准、政策文件;

以构建

15 分钟社区生活圈 为目标,调整细化街道 级、社区级和社区以下级的分级体系和相应设置标准及规划导则;

结合规划管 理实际,对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区服务、商业、交通、 市政等设施设置标准等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对本配套标准实施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 请寄送给青岛市推进 多规合一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

55 号;

邮编:266071), 或发电子邮件至 qingdaozgb@126.com.

4 目录

1 总则

5 1.1 目的和依据

5 1.2 适用范围

5 1.3 配置原则

5 1.4 强制性要求

5 1.5 相关法规

6 2 设施分类、标准体系和设置要求

6 2.1 设施分类

6 2.2 标准体系

6 2.3 设置要求

6 3 设置标准及规划导则

9 3.1 教育设施

9 3.2 医疗卫生设施

12 3.3 文化娱乐设施

15 3.4 体育设施

18 3.5 商业金融服务设施

21 3.6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23 3.7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26 3.8 交通设施

30 3.9 市政公用设施

38 附录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

42 5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 展思想,推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增进人民福祉、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公 共服务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宜居幸福的创 新型国际城市,根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规、规范 和标准,参考国内先进城市的相关经验,结合青岛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城市总 体规划目标, 对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试行) 》 (2010 年5月发布施行)进行修订,形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 导则(2017 版试行稿)》(以下简称《标准及导则》).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城市公共设施和新建居 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应符合《标准及导则》的有关 要求.市域范围内的其他区(市)可参照本《标准及导则》执行. 1.3 配置原则? 适用范围内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 应贯彻规模合理、 均衡布局、 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的原则. 1.4 强制性要求? 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强制性内容,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 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

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 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本《标准及导则》中加 的设施为必须配套建设的项目.

6 1.5 相关法规? 适用范围内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及导则》,并符合 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设施分类、标准体系和设置要求 2.1 设施分类? 《标准及导则》将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九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 生设施、(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商业金融服务设施、(6)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8)交通设施、(9) 市政公用设施. 2.2 设施分级? 综合考虑公共服务设施服务范围、服务人口规模和行政管理事权情况等, 将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五级:市级、区级、街道级、社区级和社区以下级. 街道级以下(含街道级)基层公共服务设施,根据服务人口规模、步行时 间和步行可达距离,重点打造

15 分钟-10 分钟-5 分钟社区生活圈. 2.3 标准体系? 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与规划导则由等级体系、项目构成、选址与 布局、内容与功能、设施规模、建设规模、服务范围、设置要求等方面构成. 2.4 设置要求? 2.4.1 集中布局 同一级别、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服务设施(鼓励区级、街道级文化 设施和体育设施、医疗卫生和社会福利设施中的养老设施,社区级及社区以下 级各类设施集中布置),在不产生相互干扰的情况下尽量相互邻近、集中独立

7 布局,形成各级公共设施中心,方便居民使用,充分发挥综合效益. 2.4.2 合并设置 功能关联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可合并设置.在保障服务水平不降低的 前提下,其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标准可适当降低.在满足使用功能互不干扰的 前提下,鼓励在垂直层面综合配置,形成功能复合体. 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商业金融服务设施,在其服务范围内有上一 级同类公共服务设施时,可适当降低服务人口测算总量.位于上一级公共服务 设施

300 米服务半径内的同类服务设施,服务人口按不低于 50%计算. 2.4.3 差别化 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使用需求特点,应充分考虑各区人口结构不同 对公共服务设施需求的差异. 既有城区新规划的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应按本《标准及导则》执行;

用 地规模确实难以实现时,可适当降低用地标准,但不得低于本《标准及导则》 的70%;

历史城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可根据情况设置. 既有公共服务设施改造时,确无扩大用地条件的,可在满足相关建筑设计 规范的条件下,按照原有用地规模进行规划控制. 2.4.4 服务便捷 公共服务设施应依据服务内容、服务对象,以构建

15 分钟社区生活圈为目 标,结合控制性详详细规划编制及管理单元的划分,合理确定服务半径: 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社区游园 (含儿童娱乐场地) 、 居民健身场地、小型商业金融服务设施(便利店、菜市场等)、老年及儿童活 动场地等为居民提供日常基本生活的公共服务设施宜设置在约

5 分钟步行可达 距离,服务半径 200-300 米. 幼儿园、小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体育中心、街道公园、社区农贸 市场、中型商业金融服务设施(小型超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 心等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宜设置在约10分钟步行可达距离, 服务半径

500 米左右. 初级中学、街道体育活动中心、中型商业金融服务设施(中型超市)、养8老院(或老年公寓)、街道综合文化站等为居民提供日常专项服务的公共服务 设施宜设置在约

15 分钟步行可达距离,服务半径 800-1000 米. 城市新区开发建设需按以上服务半径要求配套相应公共服务设施,老城区 结合现状公共服务配套实际情况逐步完善. 2.4.5 规划实施 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 位置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 总体布局、 建设时序和服务人口规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 编制涉及居住社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宜以打造15分钟社区生活圈为目标, 使生活所需的各项公共服务设施与活动空间,得到系统化配置,形成安全、友好、 舒适的社会基本生活平台. 鼓励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沿街道布局, 促进设施、 公共空间等资源被更多的市民共享. 为住宅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应与服务范围内的首期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 设、同时投入使用,强化验收,确保质量. 根据规划确定的各级公共设施中心和其他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用地不得挪 作他用. 在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有短板的区域,在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情况 下,鼓励各类用地和既有非居住类建筑调整为公共服务设施.

9 3 设置标准及规划导则 3.1 教育设施? 3.1.1 等级体系 《标准及导则》所涉及的教育设施主要包括高等教育设施、高级中等教育 设施、九年义务教育设施和学前教育设施四个级别. 社区学院、社区教育中心、社区教育学校、各类培训机构及其它类型的教 育设施的规划建设标准按照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有关规定执行. 3.1.2 项目构成 《标准及导则》所涉及的四个级别的教育设施主要包括的项目: 高等教育设施:研究生院(部)、大学和学院、专科学院(校)、高等职 业教育学院(校);

高级中等教育设施: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寄宿制高中、中等职业学校 (技工学校)等;

九年义务教育设施:初中、九年制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 阶段);

学前教育设施:幼儿园. 3.1.3 选址与布局 学校应选址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宜避 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干道交叉口等交通繁忙地段以及其他不安全地带.架空 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校区.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 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加油加气站、危化品源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 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鼓励既有城区中的办公用地、一类工业用 地转为教育设施用地. 学校室外田径场及足球、 篮球、 排球等各种球类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 长轴南偏东宜小于 20°,南偏西宜小于 10°.室外运动场地边缘与各类教室的 外窗及相对的教学用房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25 米.

10 3.1.4 设置标准 1.高等教育设施 依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通过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在全市域范围内统筹布 局,具体用地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 2.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序号项目名称内容或功能 设施规模 建设规模 服务 范围 设置要求 学校 规模 (班) 班级 人数 (座/班) 建筑 面积 (m?) 用地 面积 (m?)

1 中等职业学校培养各类专 业技能人才 ― ― ≥60000 ≥100000 既有城区 ≥67000 ― 生均建筑面积不 宜小于 20m?.学 校最小规模不宜 小于

3000 生.

2 特殊教育学校盲校义务教 育阶段 的盲生 教育

9 12 ≥6580 ≥16510 市域 统筹 盲校每班规模不 宜超过

12 人.

18 12 ≥10930 ≥24010

27 12 ≥13990 ≥29200 聋校义务教 育阶段 的聋哑 生教育

9 12 ≥5860 ≥15930 每区应设置1处特殊学校(具体 类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聋校每班规模不 宜超过

12 人;

培智学校每班规 模不宜超过

8 人;

孤独症学校每班 规模不宜超过

6 人.

18 12 ≥9560 ≥23170

27 12 ≥12870 ≥29980 培智学校义务教 育阶段 的智障 生教育

9 8 ≥5050 ≥14400

18 8 ≥8570 ≥20760

27 8 ≥11330 ≥26280 孤独症学校义务教 育阶段 的孤独 症学生 教育

9 6 ≥5050 ≥14400

18 6 ≥8570 ≥20760

27 6 ≥11330 ≥26280

11 3.中小学及幼儿园 序号项目 名称 设施规模 建设规模 服务 规模 (万人) 千人 指标 (座/ 千人) 设置要求 学校 规模 (班) 班级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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