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9-09-16
ICS 13.

100 GBZ C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128-2002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Specifications of Individual Monitoring for Occupational External Exposure 2002-04-08 发布 2002-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目次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监测方法

6 个人剂量计

7 剂量评价

8 质量保证

9 记录、档案和报告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放射工作人员外照射个人监测记录 和报表

2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 GB 5294-2001 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第 4.1 条、 第4.2 条和第

9 章是强制性内容, 其余为推荐 性内容. 本标准起草时主要依据卫生部令第

52 号《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 理规定》 ,并参考 ICRP 第60 号出版物《国际放射防

1990 年建议书》 、 ICRP 第75 号出版物《工作人员放射防护的一般原则》和IAEA 安全丛 书115 号《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等资料 的有关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 A 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 学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荣林,王建超. 本标准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3 GBZ 128-2002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l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照射中外照射(以下简称 职业外照射 )个人监测的原则、方法、 剂量评价以及质量保证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T

151 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原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职业照射 occupational exposure 除了国家法规、标准所排除的照射和已规定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产生的照射以外,工 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所受的所有照射. 3.2 个人监测 individual monitoring 利用工作人员佩带剂量计进行的测量,或对其体内或排泄物中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和活 度进行的测量,以及对测量结果的解释. 3.3 最低探测水平(MDL) minimum detectable level 在辐射监测中,用于评价探测能力的一种统计量的值,指在给定的置信度下,一种测 量方法能够探测出(检出)的区别于零值的最小样品贡献. 3.4 异常照射 abnormal exposure 当辐射源失去控制时,工作人员或公众中的成员所接受的可能超过为他们规定的正常 情况下的剂量限值的照射.异常照射可以分为事故照射和应急照射. 3.5 参考水平 reference level 为决定采取某种行动而规定的水平.对于辐射防护实践中可测定的任一种量都可以建 立参考水平.达到或超过该水平时,则应采取某种相应的行动.这种行动可以是把测量值 记录存档,或进一步调查,乃至进行干预,相应的参考水平分别称为记录水平、调查水平

4 和干预水平. 3.6 名义剂量 notional dose 个人监测中,当工作人员佩带的剂量计丢失或因故得不到读数时,用其它方法赋予该 剂量计应有的剂量估算值.

4 总则 4.1 监测原则 4.1.1 任何放射工作单位都应根据其从事的实践和源的具体情况,负责安排职业照射监测 和评价,职业照射的评价主要应以外照射个人监测为基础. a) 对于任何在控制区工作,或有时进入控制区工作且可能受到显著职业外照射的工作人 员,或其职业外照射年有效剂量可能超过 5mSv/a 的工作人员,均应进行外照射个人监测. b) 对于在监督区工作或偶尔进入控制区工作、预计其职业外照射年有效剂量在 1mSv/a 5mSv/a 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应尽可能进行外照射个人监测. c) 对于职业外照射年剂量水平可能始终低于法规或标准相应规定值的工作人员,可不进 行外照射个人监测. 4.1.2 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个人,都应接受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 4.2 监测的量 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所要测量的量是个人剂量当量Hp(d),d指人体表面指定点下面的 深度.根据 d取值的不同,Hp(d)可分成: a.Hp(0.07),适用于体表下 0.07mm深处的器官或组织,多用于皮肤. b.Hp(3),适用于体表下 3mm深处的器官或组织,多用于眼晶体. c.Hp(10),适用于体表下 10mm深处的器官或组织,在特定条件下也适用于有效剂量评价. 4.3 监测类型 4.3.1 常规监测 常规监测是为确定工作条件是否适合于继续进行操作、在预定场所按预定监测周期所 进行的一类监测.常规监测与连续操作有关,这类监测是要指明包括个人剂量水平和场所 逗留满意度在内的工作条件,同时也是为了满足审管要求. 确定常规监测的周期应综合考虑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所受剂量的大小、剂量变 化程度及剂量计的性能等诸多因素.常规监测周期一般为1个月,也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或 缩短,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3.2 任务相关监测 任务相关监测是为用于特定操作提供有关操作和管理方面即时决策支持数据的一类监 测.它也能证明操作是否处于最佳状态. 4.3.3 特殊监测 特殊监测是为阐明某一特殊问题而在一个有限期间所进行的一类监测.特殊监测本质 上是一种调查,常适用于有关工作场所安全是否得以有效控制的资料缺乏的场合.这类监 测旨在提供为阐明任何问题以及界定未来程序的详细资料. 4.4 监测程序 a) 监测计划制定,特别要规定监测的类型和范围;

b) 监测方法选定;

c) 监测仪器准备,包括仪器选择、调试、校准和维修;

d) 监测实施,包括监测数据判读和初步处理;

5 e) 剂量结果计算和评价;

f) 监测记录及其保存;

g) 对上述程序实施全面质量保证.

5 监测方法 5.1 光子辐射 5.1.1 对于单一成份已知能量的 γ 或X射线,可用无能量鉴别功能的普通个人剂量计测定 个人剂量当量. 5.1.2 当遇到以下情况时,应使用能量鉴别式个人剂量计测定个人剂量当量: a) 单一成份未知能量的 γ 或X射线;

b) 多种成份已知能量的 γ 或X射线;

c) 多种成份未知能量的 γ 或X射线. 5.2 强贯穿辐射和弱贯穿辐射混合辐射场 5.2.1 对于弱贯穿辐射(如β射线和低能X射线)不明显的强、弱贯穿辐射混合辐射场, 一般可只监测Hp(10). 5.2.2 对于弱贯穿辐射很明显的强、弱贯穿辐射混合辐射场,应使用能识别两者的鉴别式 个人剂量计,或用躯体剂量计和四肢剂量计分别测量Hp(10)、Hp(3)和Hp(0.07). 5.3 中子和 γ 射线混合辐射场 5.3.1 中子剂量与 γ 剂量的比值不论为多大,且此比值是否已知,原则上都应使用能分别 测量中子剂量和光子剂量的鉴别式个人剂量计,测定中子和光子的个人剂量当量,然后计 算总剂量. 5.3.2 中子剂量与 γ 剂量的比值不超过 10%且该比值已知时,也可只用光子剂量计测定光 子剂量,然后根据光子剂量监测结果和两者比值计算总剂量. 5.4 不均匀照射 从事可能受到复杂和非均匀照射的操作时,工作人员除应佩带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 应在身体可能受到较大照射的部位,或与主要器官相对应的体表部位佩带局部剂量计(如 头箍剂量计、腕部剂量计、指环剂量计或足踝剂量计等) ,例如在进行密封源操作时,需 要在手指上另外佩带指环剂量计. 5.5 异常照射 5.5.1 在预期外照射剂量大大超过剂量限值的情况下(例如从事有可能发生临界事故的操 作或应急操作时) ,工作人员除应佩带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佩带报警式个人剂量计或 事故剂量计. 5.5.2 当工作人员受到事故照射或应急照射时,除了根据其佩带的剂量计所提供的结果外, 估算事故剂量还应参考其它方法测得的剂量资料,例如受到中子照射后工作人员体内感生 的24 Na和38 Cl,头发和羊毛衫中的

32 P,或其它感生放射性核素的测量资料.此外,基于外 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的生物剂量计也是有价值的. 事故剂量估算的原则参见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 151.

6 个人剂量计 6.1 基本性能要求 a) 应只对欲测的一种或几种辐射响应,且其响应应不受诸如温度、湿度、灰尘、风、光 和磁场等环境因素,以及诸如电源电压波动和频率涨落等作业因素的重大影响.

6 b) 应具有能覆盖监测范围的宽量程.对于常规监测,量程上限一般应达1Sv;

对于特殊 监测,量程上限应达 10Gy. c) 监测 Hp(10)时,对于常见的X或γ射线,测量的能量范围通常应宽至 20keV1.5MeV;

对于那些可能产生高能γ或X射线的场合,能量上限应达9 MeV.监测Hp(0.07)时,测量的能 量范围应宽至 10keV1.5MeV. d) 应具有足够高的灵敏度,或足够低的探测下限. e) 因能量响应和角响应共同引入的误差应不大于 30%(95%置信度,下同) . f) 在一个监测周期内累积剂量的损失应不大于 10%. g) 应具有容易识别的标识和编码. h) 剂量计应具有足够好的机械强度,且其大小、形状、结构和重量应不得影响个人的工 作. 6.2 佩带要求 6.2.1 对于比较均匀的辐射场,当辐射主要来自前方时,剂量计应佩带在人体躯干前方中 部位置,一般在左胸前;

当辐射主要来自人体背面时,剂量计应佩带在背部中间. 6.2.2 对于工作中穿戴铅围裙的场合(如医院放射科) ,通常应藉佩带在围裙里面躯干上 的剂量计估算工作人员的实际有效剂量.当受照剂量可能相当大时(如介入放射学操作), 则还需在围裙外面衣领上另外佩带一个剂量计,以估算人体未被屏蔽部分的剂量. 只有当受照剂量很小且个人监测仅是为了获得剂量上限估计值时,剂量计才可佩带在 围裙外面胸前位置. 6.2.3 对于短期工作和临时进入放射工作场所的人员(包括参观人员和检修人员等) ,应 佩带直读式个人剂量计,并按规定记录和保存他们的剂量资料. 6.2.4 当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质量保证活动发放质量控制个人剂量计时,放射工作人员有义 务按要求将其与常规监测的个人剂量计同时佩带在同一位置. 6.3 校准 6.3.1 应使用合适的人体模型对个人剂量计进行校准. 6.3.2 应定期对个人剂量计进行校准. 6.3.3 校准用的标准源或参考辐射,其标定的发射率量值应能追溯到国家基准或国际标 准.

7 剂量评价 7.1 实用量至防护量的转换 7.1.1 辐射安全分析或剂量评价应依据吸收剂量DT、当量剂量HT或有效剂量E等防护量. 7.1.2 在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中,由一系列测量直接得到的仪器响应进而经校准和计算获 得的个人剂量当量 HP(d)是实用量,为用于辐射安全评价,应将HP(d)转换为防护量. 7.1.3 转换方法 a) 在γ或X辐射的监测实践中,当人员的年受照剂量低于限值

20 mSv 时,职业外照射个 人监测得到的个人剂量当量HP(10),可以认为是既不低估也不过分高估的有效剂量值E. b) 在年剂量监测结果超过当量剂量或有效剂量相应限值时,应进一步估算主要受照器官 或组织的当量剂量HT和有效剂量值E.这时, 可利用多个局部剂量计分区测得主要受照器 官或组织的当量剂量HT,再按下式估算有效剂量E: E=∑WT・HT 1) T 式中:

7 E有效剂量,单位为毫希沃特(mSv) ;

WT组织权重因子;

HT主要受照器官或组织的当量剂量,单位为毫希沃特(mSv) . 7.2 剂量评价一般原则 7.2.1 当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受照剂量小于 5mSv 时,只需记录个人监测的剂量结果. 7.2.2 当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受照剂量达到并超过 5mSv 时,除应记录个人监测结果外,还应 进一步进行调查. 7.2.3 当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受照剂量大于年限值

20 mSv 时,除应记录个人监测结果外,还 应估算人员主要受照器官或组织的当量剂量;

必要时,尚需估算人员的有效剂量,以进行 安全评价,并查明原因,改进防护措施. 7.3 内、外照射并存条件下的剂量评价原则 7.3.1 任何放射工作人员,在正常情况下的职业照射水平应不超过以下限值: a) 连续5年内年均有效剂量,20mSv;

b) 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

c)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mSv;

d) 四肢(手和脚)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mSv. 7.3.2 职业照射的总剂量,包括在规定期间内职业外照射引起的剂量,以及在同一期间内 因摄入放射性核素所致内照射的待积剂量之和.计算待积剂量的期限,对成年人的摄入一 般应为

50 年,对儿童的摄入应算至

70 岁. 7.3.3 应采用下列方法之一来确定是否符合有效剂量的限值要求: a) 按下式计算所得的年总有效剂量 E 不大于 20mSv 时,被认为不超过剂量限值: E=HP(d)+Σej,ing*Ij,ing+Σej,inh*Ij,inh .....(2) 式中: HP(d)该年内贯穿辐射所致外照射个人剂量当量,单位为毫希沃特(mSv) ;

ej,ing工作人员单位食入量放射性核素j所致的待积有效剂量, 单位为毫希沃特每贝克(mSv/Bq) ;

Ij,ing该年内工作人员的放射性核素j食入量,单位为贝可(Bq) ;

ej,inh工作人员单位吸入量放射性核素j所致的待积有效剂量, 单位为毫希沃特每贝克(mSv/Bq) ;

Ij,inh该年内工作人员的放射性核素j吸入量,单位为贝可(Bq) ;

b) 满足下式时被认为不超过剂量限值: Hp(d) Ij,ing Ij,inh

1 .....(3) DL j ALIj,ing j ALIj,inh 式中: DL 有效剂量年限值,单位为毫希沃特(mSv) ;

ALIj,ing 食入放射性核素j的年摄入量限值,单位为贝可(Bq) ;

ALIj,inh 吸入放射性核素j的年摄入量限值,单位为贝可(Bq) ;

8 质量保证 8.1 概述 8.1.1 质量保证是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将质量保证始终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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