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9-07-15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济南钢铁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下称 本所 )接受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 )的委托,指派高景言律师出席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下称 本 次股东大会 )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下称 《证券法》 )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下称 《公司章程》 )之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职业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的相关法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1 年4月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并于

2011 年4月13 日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日报》 、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公告》 .2011 年4月30 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了《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现 场会议地点、会议方式、投票规则、会议审议的议案、股权登记日及会议出席人 员、现场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事项、网络投票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公告.2011 年5月14 日公司又发布了《关于召开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通知》 .

2011 年5月18 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北路

21 号济钢扩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蔡漳平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符合法定资格.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符合《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召开的程序合法.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确认的数据,参加表决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366 人,代表股份

225073971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2.13%.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1、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

156 人,代表股份

215660815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9.1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 持股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审核,除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还 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

1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济南钢铁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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