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9-07-15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号)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 作为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公司本次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基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 场,现就公司本次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杭州杭锅江南物资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宁波杭锅江 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49,000 万元额度的银行授信提供 担保.

本次申请的银行授信将用于融资和非融资性保函等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 票、信用证等) ,有利于杭州杭锅江南物资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宁波杭锅江 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一步扩大经营业务.被担保公司盈利前景良好,同时,我 们认为该担保是为控股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融资及非融资性保 函提供的担保, 不能偿还贷款的风险较小, 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不会影响公司利益. 我们在对被担保人杭州杭锅江南物资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宁波杭锅江南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资产质量、 偿债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的基础上,认为支持控股 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发展, 利益大于风险.上述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为杭州杭锅江南物资有限公司及其 全资子公司宁波杭锅江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49,000 万 元额度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本次担保议案通过后, 实际履行担保义务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密切关 注被担保方有关借款使用情况及经营状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二、关于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号)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 作为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公司本次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基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 场,现就公司本次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浙江西子联合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向民生银行杭州分行申 请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额度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本次申请的银行授信将用 于融资和非融资性保函等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 ,有利于浙江西 子联合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进一步扩大经营业务, 被担保公司盈利前景良好, 同时, 我们认为该担保是为控股孙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融资及非融资性保函提供的担保, 不能偿还贷款的风险较小, 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不会影响公司利益.我们在对被担 保人浙江西子联合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的资产质量、 偿债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的基 础上,认为支持控股孙公司的发展,利益大于风险.上述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为浙江西子联合设备成套有限 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额度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本次担保议案通过后, 实际履行担保义务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密切关 注被担保方有关借款使用情况及经营状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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