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9-07-15

一、 若被保险人没有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 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用补偿,则 本公司按其在医院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但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为限.

二、 若被保险人拥有且已从公费医疗、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 医药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补偿,但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 相应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五为限:

3 医药费用补偿金 = 已在医院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医 药费用补偿 上述 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包括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实际的医药费用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 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 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费用. 本公司按上述规定赔付被保险人于境内发生的上述医药费用为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 下的保险金额的一部分,而非增加该保险金额.本公司赔偿上述医药费用时,应适用保险 单所载之免赔额(如载有),本公司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合同的所有其它规定均保持不变. (此页内容结束)

4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不承保国家或地区批单

(二) (备案号:(美亚财险)(意外)[2010](附)2009号) 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不承保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前往或途经阿富汗、 缅甸、 古巴、刚果民主共和国、伊朗、伊拉克、利比里亚、苏丹、叙利亚,或在上述国家或地区旅 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合同的所有其它规定均保持不变. (此页内容结束)

5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美亚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2014年第一版) (备案号:(美亚财险)(意外)[2013](主)22号)

第一章 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美亚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以下 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保险合同英文全称为Individual Travel Accident Insurance,简称为ITA. 第二条 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 被保险人 本合同投保时的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但最多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以本合 同约定的为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要求.任何情形下,本保 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 或非法从事毒品、 核武器、 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若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减少,则应以该条款约定为准, 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四条 被保险人的减少 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减少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

6 (1) 若本公司因承保风险发生重大变更而不接受某被保险人继续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或投保人申请减少某被保险人,则自其被取消被保资格之时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 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其被保资格将于当日二十四时丧失.除本合同另有约 定外,本公司将退还按日计算的该被保险人项下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但对于按保 险年度计收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如果对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保障期间不满一年, 本公司 将根据下表约定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 资格丧失日至满期日的天数 退还保险费的百分比 足300天或以上 60% 足270天少于300天50% 足240天少于270天40% 足210天少于240天30% 足180天少于210天25% 少于180天0% (2) 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 则自某一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 保险单满期日的二十四时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3)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 人所对应的保险金额, 则自其身故之日起或于本合同项下对其累计给付金额达其保险 金额之日起,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 含该被保险人. 第五条 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 投保年龄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要求.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 龄填写.若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则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高,则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 交差额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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