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9-09-20
事故管理 来源:中国水利安全网

一、事故管理法规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适用范围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适用该条例;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该条 例.

2、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 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 以上 包括本数,所称的 以下 不包括本数.

3、事故报告时限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 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每级上 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4、事故报告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依照 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 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 况, 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的报告后, 应当立即报告 国务院. 必要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 情况.

5、事故报告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 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事故补报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 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7、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处理责任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批复;

特别重大事故,30 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30 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 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 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 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至80%的罚款;

属于国家 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 下的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100%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 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事故发生的, 依照下列规定处 以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80%的罚款.

9、其它有关说明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 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 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二、事故管理基础知识 1.事故分类 (1)依照事故造成的后果分类 依照事故造成的后果不同,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 (2)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 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 1--2 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

3 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3)按照事故致伤原因将事故划分(20 类) 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 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 息、其他伤害. (4)按事故的级别分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分为:特别 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 损失的事故. 2.事故预防 (1)为了预防坍塌事故,坑、沟、槽土方开挖深度超过 1.5m 的,必须按规定放坡或支护. (2)建设工程临时用电在采取接地和接零保护方式的同时,还必须按照三相五线制实行两 级漏电保护的规定,合理布置临时用电系统. (3)在预防触电事故的措施中,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

30 米,开关箱与它说控 制的电气设备不得超过

3 米. (4)通过限制作用于人体的电压、抑制通过人体的电流,保证触电时处于安全状态不属于 防止直接接触电击的方法;

利用绝缘材料对带电体进行封闭和隔离, 采用遮栏、 护罩、 护盖、 箱匣等将带电体与外界隔离,保证带电体与地面、带电体与其他设备、带电体与人体、带电 体之间有必要的安全间距属于防止直接接触电击的方法. (5)为了预防坍塌事故,距临时围墙 2m 内不能搭建宿舍、仓库等设施. (6)为了预防车辆伤害,遇限速不准超过 20km/h 的路段时,不准超车行驶. (7)在预防车辆伤害的措施中,一定要确保车辆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其中对拖挂的要求 有:拖车的宽度不得超过牵引车的宽度;

拖挂车的制动装置、标志、灯光必须完备可靠,与 牵引车连接牢固;

拖挂车的制动装置失效后,要停止使用. 3.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的时限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将事故情况按项目管理权限如实向流域机构或水行 政主管部门和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

4 小时. (2)事故报告的程序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报告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和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 水利工程建设过程 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应当同时向事故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 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事故的报告应遵循 迅速、准确 的原则逐级上报. 对于水利部直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工程项目,在报告 水利部的同时应当报告有关流域机构. 特别紧急情况下,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以及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和水利部报告. (3)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以下内容: ① 发生事故的工程名称、地点、建设规模和工期,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 故类别和等级、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② 有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名称及负责人联系电话,施工等单位的名称、资质 等级;

③ 事故报告的单位、报告签发人及报告时间和联系电话等. 2)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① 有关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单位以 及项目负责人的姓名以及相关执业资格;

② 事故原因分析;

③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④ 抢险交通道路可使用情况;

⑤ 需要报告的其他有关事项等. (4)事故报告的要求 事故报告的要求如下: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 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水行政管理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

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4)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 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的程序 事故调查准备工作→事故调查取证→事故分析→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材料归档及事故 登记 (2)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设区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当地水 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调查. 省级、设区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 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较大事故, 当地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 查.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的调查取证 现场处理、现场勘察、人证物证的收集. (4)事故分析 1)原因分析 事故的直接原因,即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又称一次原因.事故的直接原因只有两个, 即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事故的间接原因,则是指事故的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也称管理原因. 分析事故原因的步骤中有确定事故责任者的顺序 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责任者 . 2)事故性质认定 责任事故指由于企业管理不善、 设备不良、 工作场所不良或有关人员的过失引起的伤亡事故. 生产中发生的各类事故大多数属责任事故,其特点是可以预见和避免. 非责任事故指由于事先所不能预见或不能控制的自然灾害而引起的伤亡事故, 由于一些没有 探明科学方法和尖端技术的未知领域所引起的事故, 由于科学技术、 管理条件不能预见的事 故.其特点为不可预见或不可避免. 3)事故........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