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2019-07-15

第二章 提升 参军 能力扶持 第七条 鼓励军民融合企业积极申请军品市场准入许可. 对新取得或复评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 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企业, 给予每个资质一次性

20 万元的补贴. 第八条 鼓励军民融合企业积极探索军民两用技术的科 ―

5 ― 技创新领域,提高 参军 产品科技含量,对获得中国人民解 放军军队科技进步奖的企业进行一次性补贴,获得该荣誉的

一、

二、三等奖分别给予单个奖项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 的相应补贴. 第九条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起草军用产品技术标准编制. 对民营企业参与起草军用产品和技术的标准编制工作,或编制 的民用标准升格为国家军用标准的(系列技术标准按照一项技 术标准认定),按每项标准

20 万元给予补贴. 第十条 鼓励军民融合企业参与承担武器装备预研、承制 任务和军品配套项目研发任务,以研发合同签订或装备部通知 函为准,对获得军工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研 制任务的,按其研发费用合同总额的 50%给予配套经费补助, 每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三章 企业(项目)落户扶持 第十一条 支持军工集团在我区建立研发、生产基地,支 持中央直属企业在我区实施军民融合产业化项目,支持民营企 业从事军民融合项目.对落户我区的军民融合项目,相关责任 部门(包括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佛山市顺德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管理委员会、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管理委员会等单位,下―6―同)与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明确投资方的项目建设目标、考 核条件及违约责任等,自其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或土地交付 确认书签发之日起

3 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每年按其当年在顺 德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 10%给予补助,每年每个企业补助 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十二条 对以租赁形式进驻我区经认定的军民融合主 题产业园,并在我区登记注册的军民融合企业,按租赁面积计 算,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

500 元/平方米,可连续三 年申请租金补助,第一年给予 100%租金补助,第二年和第三 年分别按租金的 50%给予补助.租金补助据实核算,每年补助 面积不高于

10000 平方米,且核算标准最高不超过

30 元/平方 米・月,每年每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

300 万元. 相关责任部门对符合前述投资强度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核 并签订投资协议,明确投资方的项目建设目标、场地面积和补 贴时间要求、考核条件及违约责任等.相关责任部门将按投资 协议签订时间先后顺序给予租金补贴,实行总量控制,每年统 一组织申报. 第十三条 工业用地所建项目属于军民融合项目的,进行 区内工业用地公开交易时,经区招商引资项目用地联审小组审 核,如达到基准分数线,则项目的《顺德区工业投资项目(仓 储除外)用地评审表》的附加分值部分相应增加

3 分. ―

7 ―

第四章 主题产业园扶持 第十四条 已认定为顺德区军民融合主题产业园的,同时 达到以下条件,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一)已引入军民融合主题产业面积占已租(售)面积的 50%以上;

(二)产业园引入军民融合主题产业项目须达

5 个以上, 且每个项目实缴注册资本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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