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2019-09-20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6年? 第3号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 农业部决定:

一、 对2部规章和1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

二、 对12部规章和2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 本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农业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农业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部长 韩长赋 2016年5月30日 附件1 农业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 废止的规章 1. 黄渤海、 东海、 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 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1989年10月27日农业部、 国 家物价局令第9号公布, 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 第39号、 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5号、 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 2.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2005年 2月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公布, 2013年12月31日农业 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二、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 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6 号)2. 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 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和财务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农经发 〔 1998〕7号)3.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 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 1998〕8号)4.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 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农经发〔1998〕9 号)5. 农业部公安部关于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 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 (农垦发 〔2003 〕2号)6. 农业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教 育部、 科技部、 建设部《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 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 (2004年3月22日农

5 科教发〔2004〕4号) 7. 农业部公告第1196号(草种检验员考核办 法) (2009年4月24日公布) 8. 农业建设项目招标检查工作规定 (2008年11月19日农计发〔2008〕26号) 9. 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外农药试验收费标 准》的通知(1990年9月19日〔90〕农(计)字第61 号)10. 关于种子质量问题的复函(2002年5月10 日农办综函 〔2002〕2号) 11.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 的函 (2006年1月26日农办政函 〔2006〕8号) 12. 关于甜菜品种审定问题的复函 (2001年3 月9日农办农〔2001 〕8号) 附件2 农业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 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 2014年4月25日农业 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 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将第二款修改 为: 临时占用草原的, 应当提供前款

(二)项规定 的材料、 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以及与草原所有者、 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 议.

二、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 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 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 有效组分、 理化性 质及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鉴定报告, 或者动物、 植物、 微生物的分类(菌种)鉴定报告, 微生物发 酵制品还应当提供生产所用菌株的菌种鉴定报 告.

三、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 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 微生物产 品或者发酵制品, 还应当提供生产所用菌株的保 藏情况说明.

四、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

2013 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申请从事饲料、 饲 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 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 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

审查合格的, 组织进行现场审核, 并根据审核结 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 定. 删去第八条.

五、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 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 号公布) 删去第六条第五项. 删去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六、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 (毒) 种保藏管理办法 (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从国外引进和向国 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 应当报农业部批 准.

七、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 业部令第55号公布)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 承担新兽药安全 性评价的单位应当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 管理规范》的要求, 执行《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 管理规范》 , 并参照农业部发布的有关技术指导 原则进行试验. 采用指导原则以外的其他方法和 技术进行试验的, 应当提交能证明其科学性的资 料. 将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 属于其他新兽药临 床试验, 还应当提供符合《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

6 理规范》要求的兽药安全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安全 性评价试验报告原件一份, 或者提供国内外相关 药理学和毒理学文献资料. 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 因试验死亡的临 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不得作为动物性食品 供人消费, 应当作无害化处理;

临床试验用食用 动物及其产品供人消费的, 应当提供符合《兽药 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 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兽药安全性评价实验室出具 的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的证明.

八、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 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 删去第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 以及第十三条第 二款中的 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九、水产 种质 资源保 护区管 理暂 行办 法(2011年1月5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公布) 将第八条修改为: 根据保护对象资源状况、 自然环境及保护需要,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可以 划分为核心区和实验区. 农业部设立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 审委员会, 对申报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评 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应当由渔业、 环保、 水利、 交通、 海洋、 生物保护等方面的专家 组成. 删去第九条. 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符合条件的水产 种质资源保护区, 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向农业部申报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 经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 审后, 由农业部批准设立, 并公布水产种质资源 保护区的名称、 位置、 范围和主要保护对象等内 容. 删去第十三条第二项, 以及第三项和第四项 中的 或者 '

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农业部应当针对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的繁 殖期、 幼体生长期等生长繁育关键阶段设定特别 保护期. 特别保护期内不得从事捕捞、 爆破作业 以及其他可能对保护区内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 成损害的活动.

十、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 (2003年4月18日农业 部令第27号公布, 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 修订) 删去第七条第二项中的 和银行资信证明 . 十

一、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 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 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 第38号、 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 订)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中的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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