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9-07-15
烟民函〔2018〕115 号 关于开展居民医疗救(补)助 一站式 联网即时结算业务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 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烟台市医疗救(补)助 一站式 即时结 算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烟民〔2017〕70 号)要求,为方便参 保人员医疗救(补)助费用即时结算,减少参保居民跑腿次数, 自2018 年5月22 日起,开通医疗救(补)助 一站式 联网 即时结算业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经办流程 医疗救(补)助 一站式 联网即时结算业务开展建立在 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系统的基础上.符合医疗救(补)助标 准的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 费用同时联网传输结算,业务经办流程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在费用结算单上增加医疗救(补)助费用报销额度.定点医疗 机构与参保人员即时报销结算,社保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 构结算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同时,结算医疗救(补)助费用(不 预留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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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要求 1.医疗救(补)助 一站式 联网即时结算的首批定点医 疗机构,已由市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部 门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公立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具体名单见 附件) .医疗救(补)助异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标准,参 照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执行. 2.市民政部门定期将所需救(补)助费用预拨到市社会保 险服务中心.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所结算的医疗救(补)助 费用,在财务往来科目中设置 民政医疗救(补)助 进行往 来核算,每月由市社保中心统一向各县市区拨付、结清. 3.异地就医符合医疗救(补)助的费用分两种情况结算: 一是在 全国异地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平台 没有实现医疗救 (补) 助即时结算前,救(补)助医疗费用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与救 (补)助对象结算.待 全国异地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平台 实 现医疗救(补)助即时结算后,再由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与省 社保局结算;

二是未通过 全国异地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平台 结算的异地费用,医疗救(补)助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 算流程一致,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合并统一发放. 4.2018 年5月21 日前已结算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且符合医疗 救(补)助条件的,由市社保中心按照医疗救(补)助标准统 一核算救(补)助金额,系统维护并将数据提供给民政部门, 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与救(补)助对象结算.

3 5.2018 年5月22 日启用联网结算业务后, 涉及医疗救 (补) 助参保居民的增减变动,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系统维护, 其救(补)助医疗待遇自办理增减手续的次月开始变更,各县 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此类业务.今后如出现因增减变动 手续不及时导致救(补)助医疗费用报销错误的,由各级民政 部门手工处理. 6. 各级民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会同定点医疗机构及 时解决医疗救(补)助 一站式 联网即时结算中出现的问题 . 7.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和各级定点医疗机构 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涉及医疗救(补)助的相关政策解释及 宣传由民政部门负责落实. 附件:居民医疗救(补)助 一站式 即时结算服务明白 纸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18 年5月18 日 烟台市民政局

2018 年5月18 日印发

4 附件: 居民医疗救(补)助 一站式 即时结算服务明白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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