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9-07-15
云南省驻境外商务代表处 对标考核评价办法 (试行)

2015 - 09-11 发布 2015-09 -15 实施 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发布云南省财政厅I前言本标准按GB/T 1.

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云南省商务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标准化研究 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包文滔、贾涛、邱晓燕、张娅珊、李宝珠.

1 云南省驻境外商务代表处对标考核评价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云南省驻境外商务代表处分类、考核评价方法及程序、评分和判定标准等. 本标准适用于对云南省驻境外商务代表处工作的年度对标考核评价.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云南省驻境外商务代表处 简称驻境外商务代表处, 是云南省人民政府委托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和云南 省财政厅管理,通过依托云南省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而设立的云南对外开放和外经贸服务的常设机构. 2.2 重要预警 是指驻在国(地区)可能发生灾害或灾难以及其他需要提防的危险发生之前,根据以往的总结的规 律或观测得到的可能性前兆, 在驻外使领馆领导下向云南省驻外企业发出紧急信号, 向国内主管部门报 告危险情况,提出预防措施建议,以避免危害在不知情或准备不足的的情况下发生,从而最大程度的减 低危害所造成的损失的行为. 2.3 突发事件 是指驻在国(地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2.4 采用 是指驻境外商务代表处报送的文件信息被新闻媒体转载, 或驻境外商务代表处报送的文件信息内容 被政府机构的网站、公开发行刊物、内部刊物引用,或驻境外商务代表处报送的文件信息被主管部门报 呈上级政府部门.

3 驻境外商务代表处分类 驻境外商务代表处划分为以下A、B、C三类: a) 成立时间≥3 年且满足以下条件中

5 个以上的驻境外商务代表处为 A 类驻境外商务代表处: 1) 与驻在国(地区)有投资合作的云南省企业≥30 家;

2 2) 近3年,与云南省年度进出口贸易总额排名均在前

15 位的驻在国家(地区);

3) 云南省对其累计投资额国家(地区)排名在前

6 位的驻在国(地区);

4) 云南省对驻在国(地区)实际投资额在

800 万美元以上的项目≥10 项的;

5)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评价驻在国(地区)的风险指数为≥7 级;

6) 依托企业在当地开展业务时间≥8 年. b) 不符合 A 类条件的, 且满足以下条件中

3 个以上的驻境外商务代表处为 B 类驻境外商务代表处: 1) 与驻在国(地区)有投资合作的云南省企业≥10 家;

2) 近3年,与云南省年度进出口贸易总额排名均在前

50 位的驻在国(地区);

3) 云南省对驻在国(地区)实际投资额在

500 万美元以上的项目≥3 项的;

4) 依托企业在当地开展业务时间不少于驻外商务代表成立时间. c) 不符合 A、B 类条件以及新设未满一年的驻境外商务代表处为 C 类驻境外商务代表处. 注:云南省对外累计投资额为零的国家(地区)不参加累计投资额排名.

4 考核评价方法及程序 4.1 每年末由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云南省财政厅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驻境外 商务代表处开展考核评价工作. 4.2 对各驻境外商务代表处的考核评价主要包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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