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2019-07-14
孝感城区

2019 年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 入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孝感城区随迁子女在孝感城区接收义务教育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国务院关于统筹推 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16〕40 号) 、 《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 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17〕18 号)等有关 文件精神,为有效解决城区学校大班额大校额问题,结合我市 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和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户籍均不在孝感城区 的,但申请在孝感城区就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以学生或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孝感城区的房 产证作为确定就读学校的主要依据.申请就读时,需向拟申请 就读学校提供全家户口本,学生或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房产 证明材料. 1.学生父母(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房产,由其父母(法 定监护人)向拟申请就读学校提供学区范围内居住的合法房产 证明. 2.已在孝感城区购置了商品房并入住,但目前还未办理房 产证的,可凭经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的合同(或相关文书)及购 房交款发票认定就读学校. 3.已在孝感城区购置了商品房但未交房的(以经房管部门 网上备案的购房合同上注明的交房日期为准) , 该房产不能作为 申请就读学校的依据. 4.已在孝感城区购置了商品房且已交房的(以经房管部门 网上备案的购房合同上注明的交房日期为准) , 因自身原因而未 入住的,不得以其他非学生父母(法定监护人)的房产或租住 房作为申请就读学校的依据. 5.非住宅房(如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办公用房、阁楼、 地下室、车库等)以及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赠与、遗嘱房 等,均不能作为申请就读学校的依据. 第三条 因旧城改造而拆迁的,在拆迁过渡期内,学生父 母(法定监护人)可选择原居住地对应学校或现住址对应学校 就读.需向原居住地对应学校或现住址对应学校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如拆迁证明、房产证、房屋租赁备案等.纳入旧城改造遗 留问题的项目已办理不动产总证的,购房业主子女凭分户后的 房屋产权证明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购房交款发票认 定就读学校. 第四条 学生和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城区的唯一居住 地是祖辈的(自己没有自购或自建房、单位公房等) ,并经核实 的,可以祖辈的房产作为申请就读学校的依据.需向拟申请就 读学校提供全家户口本,祖辈户口本及房产证明. 第五条 学生和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孝感城区没有购 置住房且已核实的,以积分制入学方式统筹安排其就读孝感城 区小学一年级、初中七年级的公办学校. 积分指标及分值体系见附表.为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 的申请人,最低积分必须达到

30 分.未达到

30 分的,视为不 符合城区就读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2019 年9月1日,仅适用于孝感城区

2019 年随迁子女入学.如有关政策和 法律法规发生调整变化时,根据实际进行评估修订. 附表: 孝感城区

2019 年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积分指标及分值体系 序号 项目 指标 编号 条件和标准 分值 所需提供材料 证件复核单位 备注 1.1 在拟申请就读学校学区范围内租房合法居 住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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