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9-07-14 |
6 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的活动场地面积冬至日日照不少于连续2小时. (4)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宿舍半数以上的居 室,应能获得与住宅建筑相同的日照标准. (5)休(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医院住院楼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满窗日 照不低于2小时. 第十五条 日照计算范围 日照计算范围应符合《建筑日照参数计算标准》(GB/T 50974-2014)的相关要求.
第三节 建筑间距控制 第十六条 原则要求 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 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各地的建筑间距控制 要求. 第十七条 低、多、中高层住宅建筑间距 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表 3.1 控制: 表3.1 住宅建筑平行布置间距 间类距区旧区 新区 0~45
0 ≥1.0H ≥1.1H >
45
0 ≥0.8H ≥0.9H 注:
1、表中方位角为正南向(0°)偏东(西)的方位角;
方位角以被遮挡建筑的方位角为准.
2、H:当方位角小于等于 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
当方位角大于 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3、低层与低层、多层、中高之间最小距离为
6 米,多层与多层及中高层,中高层与中高层的最小间距 均为
9 米;
4、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大于 30°.
5、住宅建筑之间存在相互遮挡的,应分别计算最小间距,并按照其中较大的值确定其最小间距. (2)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表 3.2 控制: 方位角(θ ) 湖南省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7 表3.2 住宅建筑垂直布置间距 间类距区旧区 新区 0~45
0 ≥0.7H ≥0.8H >
45
0 ≥0.6H ≥0.7H 注:
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西)的方位角;
方位角以被遮挡建筑的方位角为准.
2、H:当方位角小于等于 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
当方位角大于 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3、低层与低层、多层、中高之间最小距离为
6 米,多层与多层及中高层,中高层与中高层的最小间距 均为
9 米;
4、与居住建筑主朝向垂直布置时,新建建筑山墙宽度不得大于
16 米,超过
16 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 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5、住宅建筑之间存在相互遮挡的,应分别计算最小间距,并按照其中较大的值确定其最小间距. (3)居住建筑既非平行又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表 3.3 控制: 表3.3 住宅建筑非平行非垂直布置间距 间类夹距区角旧区 新区 α ≤30
0 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30 0
200 40~45 45~55 40~50 15~30 ≤200 35~40 40~50 30~45 15~20 中等城市、小城市 ―― 35~45 30~40 15~20 注:
1、特大城市指城区人口在
500 万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城区人口在
100 万-500 万的城市, 中等城市指城区人口在
50 万以上、100 万以下的城市,小城市指城区人口在
50 万以下的城市. 第六十六条 道路用地 城市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应当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 10.0%-25.0%,规划人均道路 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12.0 平方米/人.其中,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当占城市建 设用地面积的 8%-15%,对于规划人口在
200 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 15%-20%.规划城市 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为 7-15 平方米. 第六十七条 道路间距 快速路按城市功能的需要进行设置,快速路应与其他干路构成系统,与城市对外公 路有便捷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