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2019-07-14
六十

三、低地板大客车规格规定 1.

实施时间及适用围: 1.1 自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起,下述设有立位之低地板大客车,应符合本项规定. 1.1.1 轴距逾四公尺之大客车. 1.1.2 轴距未逾四公尺且总重量逾四?五吨之大客车. 1.2 本项之「活动式坡道宽度与坡度」得就 13.4.1.3.1 或13.4.1.3.2 之规定择一符合. 1.2.1 自中华民国一0三年七月一日起,各型式之低地板大客车其 「活动式坡道宽度与坡度」 应符合 13.4.1.3.2 之规定. 1.3 中华民国一0六年一月一日起,新型式之第一类低地板大客车应设置至少二个符合 10.1 规定之轮椅空间. 2. 名词释义:低地板大客车:指下列各类设有立位且其至少有一扇车门使乘客由地面无须经由车内阶梯即可进入一平坦立位区域,而该区域面积至少为总立位面积之百分之三五之大客车.2.1 第一类:指乘客数逾二二人(不包含驾驶员),且设有利於乘客频繁上下车之立位区域之低 地板大客车. 2.2 第二类:指乘客数逾二二人(不包含驾驶员),且以承载乘坐於座位之乘客为主,但其於走 道或其他空间设有立位,而该其他空间不超过相当於二个双人座椅空间之低地板大客车. 2.3 第三类:指乘客数未逾二二人(不包含驾驶员),且设有立位空间(车内亦可另设有座位) 之低地板大客车. 3. 低地板大客车之适用型式及其围认定原则: 3.1 车种代号相同. 3.2 车身式样相同. 3.3 轴组型态相同. 3.4 厂牌及车辆型式系列相同. 3.5 底盘车厂牌相同. 3.6 底盘车制造厂宣告之底盘车型式系列相同. 3.7 低地板大客车类型相同. 4. 低地板大客车应符合之车身各部规格 4.1 第一类低地板大客车应符合本基准 5.1 及6至13 之相关规定. 4.2 第二类低地板大客车应符合本基准 5.2 之相关规定.惟具备供行动不便者使用之设计时, 则亦应符合本基准

6 至13 之相关规定. 4.3 第三类低地板大客车应符合本基准 5.1 之相关规定 . 惟若具备供行动不便者使用之设计时, 则亦应符合本基准

6 至13 之相关规定. 4.4 低地板大客车除需符合本条文规定亦需符合本基准中「车辆规格规定」 ,且如上述规定有 所重复时,应优先符合本基准规定. 4.5 各类低地板大客车之外侧座椅位置底部置脚空间 , 其允许被侵入之截面面积不得超过0. 0三平方公尺,且其最大宽度不得超过一五0公厘,如图一. 图一:下方乘客空间之允许侵入围 5. 阶梯 5.1 第一类低地板大客车及第三类低地板大客车,应符合下述规定: 5.1.1 至少一个供乘客上下车之车门,其进入车内处地板距地高应不得大於二五0公厘,而 若是仅有一个供乘客上下车的车门符合此规定,则应不能有障碍影响乘客使用该车门上 车与下车.可使用跪倾系统和/或可伸缩式之阶梯,设有跪倾系统者亦需符合本基准

13 之相关规定. 5.1.2 若为两个车门分别供乘客上车与下车,则进入车内处之地板距地高应不得大於二七0 公厘.可使用跪倾系统和/或可伸缩式之阶梯,设有跪倾系统者亦需符合本基准

13 之相 关规定. 5.1.3 可供人员进入车内处之地板阶梯高应符合本基准 5.1.1 或5.1.2 之规定,对於车内通道 设有阶梯者其阶梯高度应小於二00公厘. 5.1.4 从通道到乘坐区之阶梯可不视为车内阶梯. 5.2 第二类低地板大客车,应符合下述规定: 5.2.1 至少一个供乘客上下车之车门,其进入车内处地板距地高应不得大於三二0公厘,而 若是仅有一个供乘客上下车的车门符合此规定,则应不能有障碍影响乘客使用该车门上 车与下车.可使用跪倾系统和/或可伸缩式之阶梯,设有跪倾系统者亦需符合本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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