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2019-07-14

18871 标准规定的条款豁免的放射性同位素及装置除外. 4.4.8 设备说明书与警示标识 采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要求供方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 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 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4.4.9 职业病危害告知 DB34/T 2751―2016

5 用人单位与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补充、专项合同)时,应在合同中载明 相应岗位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可能造成的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条款. 4.4.10 外包单位或劳务派遣用工的职业健康管理 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存在外包单位 或劳务派遣用工的,应当书面明确职业健康管理责任、告知承包者(含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作业场所存 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应遵循的职业病防治法规、 标准要求, 将劳务派遣用工纳入本单位职业健康统一 管理. 督促外包单位进行相关职业病危害申报、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培训和职业健 康监护工作,检查外包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4.5 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管理 4.5.1 职业病危害程度管理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卫生要求. 4.5.2 生产布局合理 有害作业岗位应与无害作业岗位分开. 接触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质岗位应与其他岗位隔离. 有毒物品和粉尘的发生源应布置在操作岗位下风侧. 4.5.3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区分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不在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饮食、饮水、休息和存放生活用品. 4.5.4 贮存场所警示 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 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 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4.5.5 配备生活辅助设施 用人单位应配备相应的(车间)办公室、生产卫生用室(浴室、更衣室、盥洗室、洗衣房)、生活卫 生用室(休息室、食堂、厕所)和妇女卫生用室等,生活辅助设施应符合 GBZ

1 的规定. 4.5.6 配备报警装置 按照 GBZ/T

223 的要求,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按规定设置相 适应报警装置. 4.5.7 应急救援设施与用品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应急救援设施,并定 期维护保证其完好状态. 配置现场急救用品,数量适当、保管妥善、取用方便,应符合 GBZ

1 的要求,并与现场易致急性 中毒物质,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伤害情况相匹配. DB34/T 2751―2016

6 在存放、使用酸、碱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事故的作业场所,必须配备应急洗眼、喷淋装置,保 证一旦发生事故,劳动者能及时获得冲洗. 4.5.8 放射工作场所管理 放射工作场所必须配置安全连锁与报警装置, 并保证正常运行, 接触放射线的作业人员均应佩戴个 人剂量计. 4.5.9 有毒作业场所警示线 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应符合 GBZ

158 的 规定. 4.5.10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用人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落实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在线监测、日常检测(用人单位自测或委托检 测). 有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管理. 4.5.11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 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 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定期向所在地安监部门报告. 4.5.12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下列用人单位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定期向所在地安监部门报告.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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