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9-07-14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沪0117刑初7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刘某,男,199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 辩护人张艳玲,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 被告人自报蹇某,男,1998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辩护人王娜玉,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诉刑诉〔2017〕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蹇某犯盗窃罪. 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同被告人蹇某至本区人民北路 XXX号沙县小吃店,由蹇某望风,刘某强行破门进入店内,窃得人民币约500元. 2017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同赵某某(另案处理)至本区泗泾镇新家园路XXX号 悠二烘焙坊,由赵某某望风,刘某强行破门进入店内,窃得人民币200余元. 2017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先后至本区佘山镇外青松公路XXX弄XXX号非凡 煮功店、外青松公路XXX号吴江路生煎店,强行破门进入店内,共窃得人民币500余元 . 2017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同被告人蹇某先后至本区佘山镇桃源路XXX号园 琴服装店、佘山镇外青松公路XXX号淮南牛肉汤店,由蹇某望风,刘某强行破门进入店 内,窃得人民币约500元. 2017年3月19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同被告人蹇某至本区小塔前9号巫山烤鱼店,由 蹇某望风,刘某强行破门进入店内,窃得人民币2,100元. 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刘某、蹇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蹇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从宽处罚情节,建议 判处被告人刘某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二千元;

建 议判处被告人蹇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二千元. 被告人刘某、蹇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 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蹇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 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 纳.)

二、被告人蹇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 纳.)

三、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美娟 书记员蒋冬梅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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