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9-07-14
2 2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2019 年7月2日星期二 评论部主办 见习编辑 刘宗珍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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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 [新闻・评论] 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严惩黑恶势力犯罪 张韶阳 短评 观点 法法官官之之声声加强商标注册司法规制 优化营商法治环境 宋建宝 在商标司法实践中应深刻认识商标权的本质,明确政策导向,综合运用各 种措施,用好用足裁量空间,严格控制恶意注册的增量,努力消解囤积商标的 存量. 法治时评 ?? 微言大义 对经济普查数据造假 零容忍 吴学安 经济普查数据造假危及以统计 数据为基础的国家宏观调控和决策,必须做到零容忍,依纪依法严 肃追究,以起到应有的教育、警示 和震慑作用. 近日,国家统计局发布 《关于四川 省德阳市下辖广汉市经济普查违法案件 的通报》 .通报称,广汉市规模以上工 业普查数据严重失实,地方政府授意普 查机构和普查人员非法干预普查数据.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国家统计局将按规 定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全面摸清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准确 把握新时代经济发展新特征新趋势,科 学指导和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依靠真 实可靠、客观翔实的一手数据.从这个 意义上说,数据质量是经济普查的生命 线,也是衡量普查成败的根本标准. 然而,统计数据造假现象屡禁不止.尽管国家不断完善法规体系、加大 执法和追责力度,使整体情况有了显著 改善,但仍有极个别地方、极少数部门 依旧无视党纪国法的权威我行我素,虚 报统计数据,违法代填代报,干扰企业 独立报送,抵制、拒绝、阻碍 统计执法检查等乱象时有发生.经济普查数 据造假禁而难绝,与个别地方 官出 数字、数字出官 的畸形考核倾向有 关.而统计造假追责的模糊化,也大 大弱化了部分官员和机构对统计数据 真实性的敬畏.经普数据造假不仅危 及以统计、普查数据为基础的国家宏 观调控和决策,而且不可避免会透支 政府的公信力. 全国经济普查好比五年一度的全身 大体检 ,通过全方位的调查来展示国 家经济发展质量,摸清整体经济水平的 家底 ,必须从机制体制创新入手.一 方面,要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必须 确保普查的各环节、各方面都依法依纪 依规行事.各级普查机构和广大普查人 员应认真履行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的职 责,坚决抵制各种干预普查数据的行 为;

另一方面,改进核算体制,由分级 核算走向国家统一核算.要进一步纠正 唯GDP 论英雄 的政绩观,改良政绩 考核体系,推行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经济普查数据造假危及以统计、普 查数据为基础的国家宏观调控和决策, 必须做到零容忍、动真格,依纪依法严 肃追究,以起到应有的教育、警示 和震慑作用.一方面,严格执行统 计法,对普查数据造假行为实行零 容忍,并依法从重惩治.不仅对造 假地方经济考核实行 一票否决 ,而且对当地党政主要负责人 进行问责查处;

另一方面,切实杜 绝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严守统计、普查数据的真实性.统计监督 执法要坚持无禁区、零容忍,做到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追责一起;

相关统计主体也要勇于 抵制统计造假行为,主动举报违纪 违法线索,共同织密杜绝数据造假 的防护网. 时下,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抢 注商标、大量囤积注册商标,然后择 机要价或待价而沽,致使网上网下、 大街小巷买卖注册商标正在演变为一 种不良趋势.为规制恶意申请、囤积 注册等行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 年4月23 日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 作出修改,专门增加规制恶 意注册的内容.为此,在未来商标司 法实践中,我们需要深刻认识商标权 的本质,明确政策导向,综合运用各 种措施,用好用足裁量空间,严格控 制恶意注册的增量,努力消解囤积商 标的存量. 商标是企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 标识.一个标识,只有在商业过程中 被不断被使用,才能够产生和逐步积 累商誉,该标识也因承 载商誉而成为商标.由此,商誉是商标权所保护的特定利益,保护商标权实质上就是保护商标所承载的商誉.这就是商标权的本质之所在,也是标识、商标、商誉与商标权之间的内在逻辑. 实际使用是商标的核心所在.商标的核心要义不是特定标识本身,而是特定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是通过特定标识在商业活动中的实际使用而得以建立的,即特定标识与特定商品 或服务相结合并投入到市场,使特定 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建立起真 实的联系,持续地投入市场则是不断 强化这种真实联系的过程.没有实际 使用的特定标识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 商标,仍然只是标识.因此实际使用 才是商标的核心所在. 商标的实际使用是商誉生成和积 累的根本途径.标识自身无法产生商 誉,也不能成为商誉的载体,只有特 定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所建立 的真实联系才能成为商誉的载体.商 誉不是来源于商标注册行为,商标注 册行为本身并不能产生商誉.只有当 某一特定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联系 在一起并且投入市场时,与之相关的 商誉才会产生并不断积累.因此,商 标所承载的商誉,是通过商标的实际 使用而获得的,商标的实际使用是商 誉形成并逐步积累的根本途径. 商标权源于商标的实际使用和由此 而产生的商誉,保护商标权是为了保护 商誉,而不是为了保护标识本身.没有 商标的实际使用,就不会形成商誉,更 不会产生商标权.因此,注册商标所有 人不能通过商标注册行为直接获得商标 权.只有当特定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 相结合并真实地投入市场使用,与之相 关的商誉才能逐步积累和增加,商标才 能成为商誉的载体,商标所有人也因此 才能获得商标权.当商标成为商誉的载 体时,保护商标就成了保护商誉的途 径.换言之,保护商标权就是为了保护 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经过苦心经营 而积累起来的商誉,而不是为了保护标 识本身. 在深刻认识商标权本质的基础上, 我们需要找准规制恶意注册的具体措 施,从商标权取得、商标权转让许可、 商标权保护等方面,全面强调和落实商 标的 实际使用 原则. 首先,在商标权取得方面,要强调 实际使用 原则.按照修改后的商标 法,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 请,应当驳回,不予注册.因此申请注 册商标的,必须有使用目的或使用意 图.同时,商标注册不是商标使用,商 标注册行为本身并不产生授予商标权的 法律效果.商标注册后必须经过实际使 用才能产生商标权,商标注册后未使用 则不产生商标权. 实际使用 原则不 仅能鼓励企业积极注册商标,更能强制 性地要求企业积极使用注册商标. 其次,在商标权转让方面,要强调 商标-营业共同转让 原则.商标权 转让不是标识的转让,实质是商标所承 载商誉的转让.没有商誉的标识自然不 存在商标权转让的基础. 商标-营业 共同转让 原则要求注册商标所有人将 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将注册商 标与相关营业一起转让给受让人,不得 单独进行所谓的注册商标转让. 商标-营业共同转让 原则还内在地要求 注册商标必须经过实际使用后才能转 让,未经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则不得转 让,也无法转让.对于注册商标许可来 说也是如此,即未经实际使用的注册商 标则不得许可. 最后,在商标权保护方面,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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