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7-14 |
2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月7日颁布、同年
8 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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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