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9-07-14

(一) 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一年提出申请的;

(二)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

(三)属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的;

(四)属《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条 工伤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分别提交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有效证明;

(二)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 有效证明;

(三)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发生事故下落 不明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 抢救和死亡证明;

(五)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民政部 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六)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医 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和旧伤复发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书.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 《条例》 的规定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 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及时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 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 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需要等待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时限.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核实调查,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认 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的,应当作出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承担伤残等级鉴定、复查鉴定和因工死亡职工所供养亲属丧失劳 动能力等级鉴定,以及生活护理等级、配置辅助器具、延长停工留薪期、医疗依赖期、康复治疗和工伤复 发确认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的时间计入工伤职工的停工 留薪期.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因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停工留薪 期. 因医疗(包括康复治疗)原因,停工留薪期需要超过

12 个月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提前

30 日向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停工留薪期满

24 个月后仍需要继续治疗的, 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书上载明医 疗依赖的期限. 第二十六条 工伤职工认为需要康复治疗或协议医疗机构建议康复治疗的,由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向市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康复治疗确认;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时,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康复 治疗的,也可以直接转康复机构康复治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制定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的标准, 为康复评价提供依据. 康复机构应当制定工伤职工康复治疗方案,报经办机构核准. 第二十七条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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