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9-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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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ccn.com 新知 中国税务/商务专业服务 二零一二年五月 第十二期 普华永道国际个人税务及人力资 源服务团队联络人 郭敏宜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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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9 3900 mandy.kwok@hk.pwc.com 杨治中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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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3 2812 edmund.yang@cn.pwc.com 郭艳明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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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3 2772 stacy.kwok@cn.pwc.com 朱锦华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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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9 5509 jacky.chu@hk.pwc.com 解决港、澳居民跨境工作受雇所得双重 征税问题的利好消息 普华永道偕同部分商业协会及专业机构约在两年前 通过不同的渠道向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 国税 总局 )以及香港税务局反映了在内地工作的香港 居民取得的受雇所得在某些情况下存在被双重征税 的问题.自此,该问题得到了国税总局及香港税务 局的高度重视,双方税务局秉承共同的目标就如何 解决双重征税问题进行磋商.我们非常高兴地看到 国税总局于

2012 年4月26 日终于出台了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6 号(以下简称

16 号 公告 ),以解决港、澳税收居民因跨境工作取得 受雇所得双重征税问题.16 号公告适用于自

2012 年6月1日起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双重征税问题 双重征税问题主要是由于国税总局和香港税务局对 于如何判定取得来源于各自税收管辖区内的收入采 用不同的释义.让我们用两个假设例子来说明此问 题: 举例

1 一个香港居民固定住所及家庭均在香港,其受雇于 一家香港公司并被派遣到内地,作为一家内地工厂 的总经理在内地从事全职工作.他的出差记录如 下: 在内地工作天数

236 在香港工作天数 (即每月两个例会)

24 在香港非工作天数

105 一年天数总计

365 我们的国际个人税务及人力资 源服务团队为客户提供与员工 跨国调派管理相关之全面应对 方案, 为使有关派遣工作达致 最大商业效益.我们的服务范 围包括境内外个人税务咨询服 务, 企业员工管理和薪酬管理 策划咨询. 新知 - 中国税务/商务专业服务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即使该个人在周末和节假日返港并且偶尔(每月

2 天)回港汇报工作, 他仍应在内地就工资薪金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在香港,由于该个人在一个课税年度内逗留天数累 计超过

60 天且在香港提供服务(参加每月例会),他需要申请薪俸税豁免(通常是 第8(1A)(c)条豁免 ). 第8(1A)(c) 条豁免 就取得源于其他税收管辖区提供服务的受雇所得并在当地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部分 予以免税.然而,香港税务条例并未明确有关计算方法.因此,香港税务局普遍采用 实际停留天数 以划分 需在香港缴纳薪俸税的收入部分. 根据香港税务局目前的实际操作,该香港居民在内地和香港需缴纳税款如下: 目前的实际操作 香港 内地 工资薪金收入总额 港币 1,000,000 划分给两地工资的比例 (以365 天为基础) (105 + 24) 天=35% 100%

365 天 两地应纳税所得额 港币 350,000 港币 1,000,000 涉及双重征税的应纳税所得 额 港币 350,000 (35% 的薪金收入被双重征税) 举例

2 另一个涉及香港、内地双重征税的典型问题是关于香港税收居民从事跨境活动取得的年度奖金.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条例,年度奖金不可以按照 境内外停留天数比例 的方法进行划分.只有当 该香港居民全月未在内地工作,那么归属于该月的奖金部分才可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该个人每月 60%的时间在内地停留,其余 40%的时间在香港,那么年度奖金应全额在内地缴纳个人 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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