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9-07-14
1 江苏社会保险 第七期(总第205期)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jiangsu social insurance Fund Management Center

2010 年6月21 日 编者按: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江 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近日下发了 《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苏 人社发z2010{206 号,以下简称《规程》 ) .

《规程》明确了全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临时基本养老 保险缴费账户建立与归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基金划转等转 移经办业务的具体要求和操作程序, 明确了参保人员和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在办理转移经办业务时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对社保经 办机构提出的三个

15 天 要求简化了参保人员办理手续,缩 短了业务办理时间,极大方便了参保职工.现将《规程》全文刊 登如下, 望各地按照要求, 认真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2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统一全省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根据《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z2009{66 号)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 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z2009{187 号)和《江苏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江苏省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 发z2010{49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规程. 第二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 基本养老 保险 )的人员,在我省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流动或 在省内流动(以下简称 跨地区流动 )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业务经办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全 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管理工作,并对各地业务经 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省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

3 社保经办机构 )应协助省做好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的指导和协 调工作. 全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设置专门岗位,配备业务熟练人 员,完善设施设备,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顺 畅、便捷、高效. 第四条 全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 移接续手续,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的全国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进行有关信息交换,同时传送正式函、 表等纸质材料并存档. 各地应加快本地信息系统改造,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提供技术支持,并尽快与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信息系统进行衔接.未与该系统联网的,通过纸质方式办理转 移.为便于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可先通过传真传送相关材 料,同时仍需通过信函邮寄正式函、表等材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第五条 参保人员流动前, 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 原参保地 )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 人员中断缴费手续, 申请开具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附件1,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 等相关证明材料. 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 《参保缴费凭证》. 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告知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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