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9-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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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年5月, 王小强购买了一 辆小型客车, 并在 A保险公司投保 了交强险.由于个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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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年6月底, 王小强便将车辆转手卖给 了其好友李大兵.李大兵在驾驶的 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致使行人孙 某受伤住院, 经交警部门认定, 李大 兵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起诉李 大兵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 险公司答辩称被保险车辆变更所有 权时应当办理保险变更手续, 拒绝 赔偿. 《交强险条例》 第18条确实有 此规定,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 时, 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关于主体 变更手续的办理, 《交强险条例》 没 有做出具体规定.从实践看, 在过 户前, 机动车出让人应当主动向保 险公司提出办理变更;

如延至过户 后, 则受让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 要求办理保险合同的变更. 法律条文中的 应当 是和 可以 相对应的一个词语, 对于 应当 的理解就等同于 必须 , 是一种强 制性的规定.但是, 这并不是保险 公司拒绝赔付的免责条款, 也就是 说这条规定并没有赋予保险公司免 除了赔付义务. 交强险是对机动车这个危险物 所造成的第三人损失的保险, 而非 对某个人的保险, 对车不对人的投 保机制决定了交强险合同主体变更 并不属于重要事项. 虽然交强险是强制保险, 但其 本质也是合同.如果从合同权利义 务转让的角度来看, 机动车转让, 交 强险合同的当事人也会发生变更, 属于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债权债 务概括转移在双务合同和企业合并 中比较常见, 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 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交强险合同 中机动车所有人按时交保险费, 保 险公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范额内 赔偿, 是典型的双务合同.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会把全部或 某一特定的债权、 债务全部转移给 受让人, 而不仅仅是权利或义务的 转移. 《合同法》 中明确规定, 除根据 合同性质、 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 不得转让的,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 意, 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 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权利和义 务一并转让的, 对债权人转让权利 的, 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 该 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对债务 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 给第三人的, 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通知 和 同意 , 是有天壤之别的. 王小强在转让车辆时已经购买 了保险, 其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交强险合同向李大兵转让的主要是 权利, 即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要求保 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权利.那么, 对于该合同债权债务的转让, 只需 要通知. 《合同法》 中并未对 通知 的具体形式进行限定, 李大兵在发 生事故后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保险 金, 这本身就是通知.从合同法来 看,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也不够充 分.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 应当办 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 同变更手续.这是 《交强险条例》 的 明文规定, 对于在机动车所有权转 移时, 保险公司可以不同意变更 吗?没有办理变更手续又怎么样? 对于商业保险, 如果保险标的 所有权转移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的, 投保人有义务通知保险公司即 有义务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而 且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这种变更要求 无必须同意的义务, 既可以同意 (条 件是增加保险费) , 也可以不同意即 解除保险合同. 对于交强险合同的变更手续, 保险人不得拒绝.也即是说, 交强 险制度下保险公司的强制承包义务 决定了交强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不具 有重要意义.在交强险有效期内, 无论机动车所有权变更是否导致危 险程度显著增加, 保险公司均不得 解除保险合同.就这一点而言, 充 分体现了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保险 的特点, 与商业保险中的合同主体 变更明显不同. 但是, 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 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 如实告知的义务.一般保险合同中 如果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一, 保 险公司享有解除权.第二, 保险公 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投保人故意的, 还不退保费. 交强险的性质是强制保险, 不 同于一般的自愿商业保险.从 《交 强险条例》 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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