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9-07-13
1 行政专家组裁决 行政专家组裁决 行政专家组裁决 行政专家组裁决 案件编号 案件编号 案件编号 案件编号: : : :DCN-1600696 投诉人 投诉人 投诉人 投诉人: Boehringer Ingelheim International GmbH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 李文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 SPIRIVA.

COM.CN 注册服务机构 注册服务机构 注册服务机构 注册服务机构: 22net, Inc (浙江贰贰网络有限公司) 1. 案件程序 案件程序 案件程序 案件程序 本案的投诉人是Boehringer Ingelheim International GmbH, 地址为Germany (德国), Postfach

200 D-55216 INGELHEIM .投诉人的授权代表是 Maxime Benoist (Nameshield) ,地址是27, rue des arènes

49100 Angers France. 被投诉人是李文,电子信箱是15555557469@qq.com. 本案的争议域名是 . 争议域名的注册商是22net, Inc (浙 江贰贰网络有限公司) ,地址为:中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

75 号数 字娱乐产业园2 号楼1 楼(邮编310012).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中心 )于2016 年6月21 日收到投诉人根据《中国互联网 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 议解决程序规则》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补充规则》提交的中文投诉书.

2016 年6 月22 日,中心确认收到了投诉书.同日,中心送达注册信息确认至注 册商22net, Inc (浙江贰贰网络有限公司),要求注册商在5 日内确认信息.2016 年6 月23 日,中心收到注册商确认函件,确认争议域名由其提供注册服务.

2016 年7 月4 日,中心送达程序开始通知,要求被投诉人在

2016 年7 月4日起

20 日内(即2016 年7 月25 日或之前)提交答辩. 中心于2016 年7 月26 日,确认没有收到被投诉人答辩书通知书. 中心于

2016 年7月21 日向罗家欣女士发出列为侯选专家通知.同日收到罗家欣 女士回复表示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2016 年7月29 日,中心确认指定罗家欣女士作为专家,组成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

2 专家组认为,其组成符合《解决办法》和《规则》的规定,决定采用中文作为本 案程序语言. 2. 事实背景 事实背景 事实背景 事实背景 投诉人: 投诉人为勃林格殷格翰(Boehringer Ingelheim)国际有限公司是阿尔伯特・勃林格 (Albert Boehringer,1861-1939)于1885 年在莱茵河畔殷格翰(Ingelheim am Rhein)创立的一家家族式医药集团公司. 自创立以来,勃林格殷格翰公司已成为一家全球性以研发为驱动力的医药企业, 目前在全球拥有约140 家子公司和46,000 名员工.勃林格殷格翰公司的两大主要 业务领域是:人类制药与动物健康.仅在

2013 年,勃林格殷格翰集团公司的净 销售额就达到了约141 亿欧元. SPIRIVA 是一种批准用于疾病治疗的处方药物,属于抗胆碱支气管扩张剂,适 用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的维持治疗. 申诉人在多个国家拥有由词语 SPIRIVA 组成的国际商标,注册号为 692353,登 记时间为1998 年4 月1 日. 商标 商标 商标 商标 国家 国家 国家 国家 注册号 注册号 注册号 注册号 注册时间 注册时间 注册时间 注册时间 SPIRIVA 中国

3373016 2007 年8 月21 日SPIRIVA 欧洲

000789529 1999 年6 月16 日SPIRIVA 国际

692353 1998 年4 月1 日SPIRIVA 国际

823202 2004 年3 月18 日 此外,申诉人拥有由词语 SPIRIVA 组成的多个域名,包括,登记时 间为2007 年3 月9 日.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没有提交答辩书或其背景资料.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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