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9-07-13
? \?0?\?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泰通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359 号佳天国际新城 A 座17 层410007

电话: (0731)82953-778 传真: (0731)82953-779 网站:www.

qiyuan.com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 \?1?\?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泰通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致:湖南泰通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湖南泰通能源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泰通能源 或 公司 )的委托,担任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 本次挂牌 )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 《证券法》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泰通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现本所根据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湖南泰通能源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 于湖南泰通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

(一) 》 (以下简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 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对于《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关系或简称, 本所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描述或披露并重复发表法律意见.除非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特别说明,已出具法律意见书中的律师声明事项及释义同样 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2?\?

一、 特殊问题 3:关于股东适格性.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赵国祥作 为公司股东的适格性问题,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党规党纪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股 东的情形、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 【回复】 就本反馈意见涉及的相关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公司工商变更档案;

2、公司、赵国祥及遗嘱执行人赵益芳出具的声明.

(一)相关法律规定 《公务员法》第53 条规定: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 务…… .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以下简称 《廉政准则》 ) (2016 年1月1日废止)第2条规定: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 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 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 ,第15 条规定: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 领导干部. 参照《廉政准则》上述关于 营利性活动 的界定,以及适用对象的规定, 《廉政准则》对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以外的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 拥 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未作出禁止性规定.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赵国祥确认,赵国祥为湖南省邵东县宋家塘食品药品工 商质量监督管理所在职公务员,未担任领导职务.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