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9-07-13

( ii) 在第(2) ( a) 款内,以"5( 6) " 代替"5( 4) " . 4. 关於第8条―(a) 加入?项顾及由合资格?士进行的持续危险评估的条文,以便与持续监察的概念保持?致;

(b) 研究第( b)款所提述驻在该密闭空间外,以与密闭空间内的工?保持联络的?,是否也须是"核准工?";

(a) 请参阅政府在?文第3项所作出的回应.(b) 第( b)款所提述的?士须与密闭空间内的工?保持联络,执 行紧急程序(例如急救),以及在发生紧急事故时迅速寻求协助.他的职责与进入密闭空间工作的工?的职责迥然不同,而所接受的训练亦应各不相同.因此,第11 条另行规定东主及承建商须向有关工?提供所需的指导、训练及意见,以确保在密闭空间内工作的所有工?的安全和健康.我们不认为有关?士也须是"核准工?",因为这样做并不会促进有关工作的安全和健康,反而会4限制东主在聘用有关工?方面的选择,并增加工作成本.5. 关於第10 条―(a) 说明第(2) ( b) 款所提述的"使失去知觉的工?复苏的适当器具"是否有法例规管以及所订定的最低标准;

(b) 考虑列明第( 3)款所提述的"足够数目"的最低?数以及检讨密闭空间内只有?名工?懂得使用第(2) 款所提及的安全设备是否足够.使失去知觉的工?复苏的器具通常是指复苏器.我们会在核准的工作守则内订明复苏器的国际认可标准( 例如供氧复苏器须采用英国标准规格BS 6850: 1987) . 如东主或承建商所使用的设备符合?述规格,则应视作使用适当的器具.此外,倘复苏器是附氧气筒,则该氧气筒必须受消防处所执行的《 危险品(?般)规例》管制.由於复苏器已订有国际认可标准,而氧气筒亦另有法例规管,因此本港在使用这类器具方面已有足够管制.关於第(3) 款所提述须有足够数目的?方面,须考虑的因素包括工作性质,以及密闭空间内与工作及拟议工作方法有关的具危害性的事物.如把这些技术细则载在经核准的工作守则内,会较为合适.在规例内订明?系列规定的做法,并不恰当,因为?述因素须由合资格?士根旧碓谟泄毓ぷ鞣矫嫠弑傅淖ㄒ抵,作出评估.6. 关於第14 条―(a) 列述理由,说 明为何根( 1)款 ,在 东主或承建商因违反新规例而被判处罚则之前,他们没有机会提出"合理辩解"或"合理因由",但第(2) 及第(3) 款却分别订明,合资格?士及核准工?均可这样做;

以及(b) 列述原因及理,解释为何把第2( b)及( c)款所提述有关合资格?士的罪行的罚则订在同?等级,但第2( c)款的罪行却似乎较第2( b) 款的罪行更为严重.在决定应否为有关罪行的条文载列"合理辩解"的因素时,5必须研究有关罪行的内容.若认为有关工?或合资格?士所犯罪行的条文?定载有"合理辩解"的因素,则是把问题过分简单化.举例来说,若合资格?士作出虚假的报告(第14( 2) ( c) 条)或工?未能执行第13 条所述的若干职责,即属触犯严格法律责任的罪行.在其他情况?,我们会加入"合理辩解"的因素,因为这样做不但合理,而且与《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 其他规例的做法?致.举例来说,如工?做了?些危害本身或他?安全的事情,控方必须证明有关工?是蓄意或在没有合理辩解的情况?作出有关行为.《 工厂及工业经营(起重机械及起重装置)规例》第20 条、《工厂及工业经营(货物及货柜搬运)规例》第18 条和《工厂及工业经营(载货升降机)规例》第11( 4) 条亦有类似的规定.至於承建商和东主所犯的罪行,大部分是属於严格法律责任,因为这些罪行通常是?种已作出的行为或不遵守某些规定,而这种行为或不作为与有关提供安全工作场?的法例规定有所抵触.现时在拟议规例载列的罪行,与其他工厂及工业经营法例的做法?致.为了阐述这?点,我们正拟备文件,把这些罪行与其他工厂及工业经营规例载列的类似罪行作出比较,并会在?九九八年十?月?十六日的会议?提交议员省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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