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9-07-13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第二十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三)1.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2.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期间 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遵循如下约定:

(一)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 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 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责任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载明的建筑 保险期间范围.

(二)不论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保险人仅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间 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

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 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人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上述保险期间的展延,投保人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 建筑期保险期间终止日之后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义务

6 第三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 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 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批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批单. 第三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第三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 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 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四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 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三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情 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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