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9-07-13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辉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 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西意字〔2017〕第130 号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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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China Tel: +86 29-88866955Fax: +86 29-88866956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1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辉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 之法律意见书 大成西意字〔2017〕第130 号致:四川辉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根据与四川辉腾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辉腾科技 ,前身为四川辉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 合同》 ,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事宜(以下简称 本次申请挂牌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85 号)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

89 号)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 尽责的原则,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恪尽职守,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辉腾科技的委托,本所就与辉腾科技本次申请挂牌 相关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辉腾科技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 的所有文件原件均是真实的;

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相一致;

所有原件或复印件上 的签名及盖章均真实有效;

且所有相关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向政府有关主 管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进行了核查.该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 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亦构成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其出具日或之前本所所获知的事实而出具.对其 出具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废止或事实的变更,本所不发表任何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2 意见.

二、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法律问题陈述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 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 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辉腾科技的有关报告引述. 本所律师就该等引述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外,并不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并不作任何商业判断或发表其他方面的意 见.

三、本所同意辉腾科技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审核要 求,在其《四川辉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 的意见及结论,但该等引述应基于本意,不应随意延展、演绎,更不能故意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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