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2019-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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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受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以下简称 《披 露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而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2 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 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 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并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2018年5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8年6月19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2. 2018年5月29日, 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发布了《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及会议联系方式等 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 股东大会的通知方式和内容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 《公司法》、《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方式召开,出席对象为截至2018年6月15日下午收 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 股东委托代理人.

3 2.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6月19日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披露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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