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9-07-13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 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 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保护区禁止进行不利于功能保护的活动 太湖流域禁止将湖荡等大面积水域圈入圩内,禁止缩小圩外水域面积;

禁止在太湖岸线内圈圩或者围湖造 地;

禁止开采太湖流域承压地下水 第7页,共135 页 项目号 主题词 禁止或限制措施描述

33 禁止破坏环境和危害生态安全的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34 禁止从事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35 禁止危害动植物安全的活动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止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禁止来自重大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 禁止来自所有国家或地区的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害虫、有害生物体、其他转基因生物材料 、土壤、动物尸体进境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植物 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 禁止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海岸线;

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

禁止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红树林

36 禁止违法买卖、转让、交换、赠与、 质押古生物化石 禁止擅自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禁止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

禁止将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禁止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出境 第8页,共135 页 项目号 主题词 禁止或限制措施描述

37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产业政 策、生态环保标准的产品,以及新上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工艺和项目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 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

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 行虚假宣传 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不得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国家公布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的工艺、设备和 产品 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38 禁止《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 哥尔摩公约》规定的除特定豁免外的 消除类物质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 口 禁止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六氯苯、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十氯酮、五氯苯、六溴联苯、四 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

禁止林丹、全氟辛基磺 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硫丹除特定豁免和可接受用途外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

39 禁止从事危害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 境的活动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 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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