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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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处罚依据 裁量 阶次 情节与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 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 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 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般 当事人当年度初犯或者情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罚款 较重 当事人当年度再犯或者情节较重的 责令改正, 处5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罚款 严重 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 会、舆论影响的 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

15 万 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A.以暴力、 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的;

B.聚众围攻执法人员的;

C.逃匿或隐匿拒不 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的;

D.隐匿或销毁环境 违法证据的;

E.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的;

F.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G .当年度 犯3次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15 万元以上

20 万 元以下罚款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一般 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未 超过应当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标 准或者总量控制标准的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 下罚款 较重 ①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超 过应当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 者总量控制标准的;

②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 项目且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应当取得的排污许可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并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罚款 序号 处罚依据 裁量 阶次 情节与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标准的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严重 ①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 超过应当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标 准或者总量控制标准的;

②列入环境影响报 告书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应当取得的 排污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 标准的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并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 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 关闭 特别 严重 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超 过应当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或者总量控制标准的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 处7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 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关闭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 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一般 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且浓度超标

1 倍 以下或者总量超标 0.5 倍以下的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 下罚款 较重 ①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且浓度超标

1 倍以上或者总量超标 0.5 倍以上的;

②列入 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且浓度超标

1 倍以下 或者总量超标 0.5 倍以下的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并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罚款 严重 ①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且浓度超标

1 倍以上或者总量超标 0.5 倍以上的;

②列入 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且浓度超标

1 倍以下 或者总量超标 0.5 倍以下的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并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 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 关闭 特别 严重 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且浓度超标

1 倍 以上或者总量超标 0.5 倍以上的;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 并处

7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 序号 处罚依据 裁量 阶次 情节与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 关闭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一般 逃避监管情节一般的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 下罚款 较重 通过设置隐秘排放口、旁路排放污染物或者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 污染设施等方式逃避监管的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并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罚款 严重 逃避监管造成严重社会、舆论影响的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并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 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 关闭 特别 严重 逃避监管造成恶劣社会、舆论影响或者在环 境污染应急期间逃避监管的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 并处

7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 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 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 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 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 一般 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整治 较重 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 责令改正, 处5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整治 严重 导致频繁投诉举报(3 次以上)或者当事人 违法行为后果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

20 万 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 停产整治 序号 处罚依据 裁量 阶次 情节与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 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 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 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的罚款. 一般 当事人当年度初犯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1.5 倍以下罚款 较重 当事人当年度再犯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 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 上2倍以下罚款 严重 当事人当年度犯

3 次以上或者导致频繁投诉 举报(3 次以上)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 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 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 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 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 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 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 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 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

2 万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当事人当年度再犯或者逾期未拆除的 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 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

5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当事人当年度犯

3 次以上或者逾期未拆除继 续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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