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2019-07-12

8 前言铜仁市碧江区城乡生活垃圾收转运系统建设 PPP-1 项目( 本项目 )由下列各方 于XX 年XX 月XX 日在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签订: 甲方: XXX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 乙方:XXX(社会资本方)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 鉴于:

1、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决定采用 PPP 模式实施铜仁市碧江区城乡生活垃圾收转运 系统建设 PPP-1 项目( 本项目 ).为此,区人民政府授权铜仁市碧江区环境卫生管 理局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 ),负责组织本项目采购、监督等事宜,授 权铜仁市碧江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政府方出资代表.

2、甲方( 实施机构 )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乙方作为本项目的社会投资人, 乙方与铜仁市碧江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按照本合同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在铜仁市碧 江区设立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 ),由项目公司具体实施本项目.

3、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授予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承继 特许经营权,并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以及运营维护等工作;

通过向甲方收取服务 费的方式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取合理的投资回报,在运营维护期届满后,将项目资产无偿 移交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遵循自 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达成本合同. 备注:本合同为草签版,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作为本合同实施主体与甲、 乙方补充签署 PPP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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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条定义与解释 1.1术语定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中出现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政府方: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及(或)经其授权的下属部门或指定机构. (2)政府部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下属部门,以及对乙方或本项目或其 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省、市级或地方政府. (3)第三方:指除甲方、乙方及项目公司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4)项目或本项目:指本合同约定的铜仁市碧江区城乡生活垃圾收转运系统建设 PPP-1 项目. (5)本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铜仁市碧江区城乡生活垃圾收转运系统建设 PPP-1 项目》和与之相关所有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合同之补充协议和附件, 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甲方:指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本项目实施机构,即铜仁市碧江区环 境卫生管理局. (7)乙方:指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即XXXXXX 公司. (8)项目公司:乙方与政府出资代表铜仁市碧江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为实 施本项目而按照本合同约定共同出资,依法设立的自主运营维护、自负盈亏的、专门负 责本项目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及移交等事项动作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经营实体. (9)特许经营权:指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 经营区域范围内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本项目,并收取项目服务费用的权利. 在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承继特许经营权. (10)特许经营期限:按本合同第 5.3 款规定. (11)开工日:指本项目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现场必须具备施工条件). (12)初步完工日:指本项目各子项目分别满足验收标准,并经甲方组织建设主体 交(竣)工验收合格、具备商业试运营条件之日. (13)试运营日:指本项目初步完工后,按照第 12.2 款的规定开始试运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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