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2019-07-12

4 报告》 《蒲江科伦审计报告》 指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

2016 年4月25 日出具的中准 审字[2016]1873 号《审计报告》 《蒲江科伦评估报告》 指 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6 年4月26 日出具的中科华评报字[2016]第075 号《资产评 估报告书》 蒲江科伦审计基准日、 评 估基准日 指2015 年12 月31 日 《紫竹叶审计报告》 指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

2016 年4月25 日出具的中准 审字[2016]1872 号《审计报告》 《紫竹叶评估报告》 指 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6 年4月26 日出具的中科华评报字[2016]第070 号《资产评 估报告书》 紫竹叶审计基准日、 评估 基准日 指2015 年12 月31 日 股份交割日 指 泉源堂根据 《蒲江科伦重组协议》 、 《紫竹叶重组 协议》的约定,变更股东名册记载事项,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完成股东变更登记之 日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业协会 指 中国证券业协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信息披露细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 露细则(试行) 》 《监督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5 《重组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重组业务指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 》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 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细则(试行) 》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 国台湾地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6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成都泉源堂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 之 法律意见书 隆证字 2016【3307】号致:成都泉源堂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泉源堂的委托作为泉源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对泉源堂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的标的公司以及交易对方就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法律审查, 并根据 《公司法》 、 《证券法》 、 《监督管理办法》 、 《重组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明确要求,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 律意见.

2、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 关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 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和评估报告等专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 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 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评价 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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