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9-07-12
法律与道德的二律背反及内在张力 .

/0

1 2 (湖北大学 哲学学院,湖北 武汉 ) [收稿日期] [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资助项目:

1 6 Z D

0 1

5 [作者简介]余卫东 (&

)*+, ) , 男, 湖北长阳人, 湖北大学哲学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湖北大学农村社区研究中心、 湖 北大学高等人文研究院研究员, 法学博士, 主要从事伦理学、 法哲学研究;

鲁琴 (&

)+!% ) , 女, 湖北通山 人, 湖北大学哲学学院 ! &

$ 级博士研究生. 法律与道德独立自恃、 各自分离, 还是法律与道德相互统一以实现法律道德化或道德法律化? 这是关 涉现代法治社会建设的重大课题. ! 世纪, 新分析法学的代表哈特 (-./0./1 2345.6 78469:;

<

-=/1, &

) $― &

))!) 与新自然法学的代表富勒 (245 2;

>

43<

?;

66./, 就法律与道德关系展开的世纪论战, 不 仅在当时吸引了众多学者的积极参与, 造成了巨大影响, 时至今日也仍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能够促 使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

一、 道德之殇: 法律必须与道德分离? 法律与道德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 或者说应当是一种什么关系? 在哈特看来, 法律之所以必须与道 德相分离的原因在于, 唯有如此, 法律方能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和明晰性. 在哈特看来, 人们之所以将法律与道德 混合 在一起, 是因为法律与道德之间确实有交叉重叠的领 域, 而且两者对于行为的评判也有一定的相似性. 但是, 法律与道德具有根本的区别, 这种区别主要体现 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影响的深远性. 道德规范涉及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 对于社会稳定具有更加深远 的影响, 而法律规范只是就其中的最基本方面进行规范, 正如哈特所说: 从要求或禁止相同行为的意 [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关涉法治社会建设的重大课题. 新分析法学代表哈特与新自然法学代表富勒 之间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世纪论战, 至今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哈特主张法律必须与道德相分离, 恶法亦 法, 由此才能保证法律的独立性和明晰性;

富勒主张法律与道德的内在统一, 恶法非法, 由此才能保证法律的正 当性. 哈特坚持是与应当的分离, 主张研究 法律是什么 ;

富勒坚持实然与应然的统一, 主张研究 法律应当是什 么 . 哈特在承认道德与法律有交叉重叠的领域后, 提出了 最低限度自然法 主张, 界定了自然法在法律中的基 础地位;

富勒在承认法律具有自身独立性的同时, 提出了 程序性自然法 主张, 规定了自然法成为法律所应遵循 的程序正义. 对于法治社会建设而言, 要正确看待法律与道德之间的二律背反与内在张力, 既要反对泛道德主义 以保持法律的独立性, 又要反对道德相对主义以保持法律的明晰性, 还要反对道德虚无主义以保持法律的合理 性. 法律与道德既有分歧也有共识, 既相背离又相妥协, 两者应当互为保障, 德法同构以共建法治社会. [关键词]法律;

道德;

法治社会;

新分析法学;

新自然法学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志码] [文章编号] ('

#+) A# '

#(# $ 湖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 年$月第$( 卷第A期0*123 4,352+6378 (9:3.)6);

:8 -,<

=)>

3-. =>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