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2019-07-12
附件二: 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 号文批准颁布 自1998 年6月1日起执行 目录1.

1. 总则 2.审图费 3.认可费 3.1 工厂认可、车间认可 3.2 型式认可 3.3 年度复查 4.检验费 4.1 金属材料 4.2 焊接材料 4.3 非金属材料,耐火材料 4.4 缆绳 4.5 锅炉 4.6 受压容器 4.7 热交换器 4.8 柴油机 4.9 汽轮机 4.10 燃气轮机 4.11 废气涡轮增压器 4.12 齿轮箱,减速装置,离合器,螺旋桨,艉轴密封装置 4.13 舵机 4.14 防污染设备 4.15 泵,风机,液压马达 4.16 货物集装箱 4.17 潜水设备 4.18 推进电机及其控制装置 4.19 发电机及其励磁装置,发电机组,电动机,配电板 4.20 按产品销售价 1%计费的产品 4.21 机组检验费 1.总则 1.1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船舶检验机构验船师对船用产品执行法定检验的计费 1.2 验船师因执行检验工作所必需的差旅费、交通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1.3 在检验工作完成后,应先向申请方收取检验费,收到检验费后再发证书. 1.4 在检验工作完成后,证明产品不合格,不能发证时也应按本规定计收全 部费用. 1.5 申请人改变了原来约定的检验计划, 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验船师往返 的,根据途中往返和等待时间计费.每昼夜以

8 小时计收,每小时收费

30 元. 1.6 颁发船用产品证书,收取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正本每套

10 元,副本每 套5元. 1.7 当申请方因丢失证书,要求补发和资料审核换证时,正本每套

50 元,副本 每套

15 元.1.8 按本规定计费时,若一次检验工作收费低于

400 元时,以400 元计收. 1.9 本规定所列检验费系指未经工厂认可或型式认可的产品, 对经过工厂认 可或型式认可的产品,制造检验按所列检验费的 90%计收;

出厂检验按所列检验 费的 80%计收. 1.10 凡未列入本规定,申请人要求检验发证的产品,其计收标准应根据工 作量及产品售价考虑,按产品售价 1―2%计收. 2.审图费 2.1 凡因需要申请中国船舶检验局审查、 批准图纸和技术文件的都应按下述 规定计收审图费.2.2 下述产品每套图纸或技术文件收审图费

2000 元. 2.2.1 缸径大于或等于 250MM 或等于 1000kW 的柴油机 2.2.2 功率大于或等于 1000kW 蒸汽或燃气轮机 2.2.3 功率大于或等于 1kW.RPM 的齿轮箱 2.2.4 推进电机及其控制装置 2.2.5 可调螺矩螺旋桨装置,特种推进装置 2.2.6 深潜器、减压舱、海上平台升降装置及用于海上平台的重要设备及部件 2.2.7 主机集控台 2.2.8 全封闭救生艇 2.3 下述产品每套图纸和技术文件收审图费

1500 元. 2.3.1 污油水分离装置,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焚烧炉, 洗舱机, 油伤浓度计, 排放监控装置,油水界面探测器及其他防染设备 2.3.2 无线电通讯设备,雷达,电罗径,测向仪,定位仪 2.3.3 起重机,锚机,舵机,升降机械,起重机械 2.3.4 大于 400kW 的发电机及其励磁装置 2.3.5 蒸发量大于 1000KG.H 且设计压力大于 0.8MPa 的锅炉、蒸汽发生器 2.3.6 缺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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