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 2019-07-11 |
7、使用主体:本项目的使用主体包括延津县第一高级中学(以 下简称 一中 ) 、 延津县职业教育中心和延津县委党校 (以下简称 党校 ) .
8、 经营权 :指乙方根据本协议所享有和承担的投资、建设、 运营和维护本项目并取得甲方给予的政府补贴等收益回报等相关权 利;
政府付费:指政府在运营期内支付给乙方的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 绩效服务费.
9、可用性服务费:指乙方投资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约定 -
2 - 的竣工验收标准的项目设施所投入的资本性支出而获得的服务费用, 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成本、融资成本、税费及必要的合理回报等.
10、运维绩效服务费:指乙方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之目的提供符 合本协议 约定的绩效标准的运营维护服务而获得的服务费用,主要 包括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运营维护成本、税费及必要的合理回报.
11、开工日:指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
12、 建设期 :指本项目开工之日起至本项目经竣工验收并正式 投入运营之日的期间,建设期为
2 年;
13、 运营期 :指本项目经竣工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营之日起至本 项目预期移交之日的期间,运营期为
27 年;
14、 合作期 :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包含建设期和运 营期,具体由本合同第
2 条款约定;
15、 移交期 :指本协议规定的乙方向甲方移交本项目的期间, 具体为本项目运营期届满前
12 个月;
移交日:指合作期限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 的乙方将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的日期.
16、不可抗力:指第五十五条约定的情形.
17、法律变更:指本协议生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 法规、司法解释、规章、适用于本项目的国家政策和河南省的地方性 法规、规章、其他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普遍适用的行业政策、强 制性标准的修订或重新颁布.但不包括延津县本级地方性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订或重新颁布.
18、批准:指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为乙方进行的任何与项目设计、 投融资、 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书面许可、 -
3 - 执照、同意或授权.
19、认定保险赔款:指乙方被要求获得并维持的保险所承保的事 件发生时, 如果乙方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获得并维持该等保险的义务 就有权获得的,但 因乙方未遵守该等义务而无权获得的保险赔款.
20、融资交割:乙方与贷款人已签署并递交所有融资文件,且融 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已得到满足或被贷款人 放弃.
21、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 地方 性法规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适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 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22、生效日:指甲方和乙方正式签署本协议之日期,如果双方签 署日期不一致,以较晚日期为生效日.
23、政府部门:指(1)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或 具有中央 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2)河南省、新乡市、延 津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24、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25、 元 :指人民币元.
(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