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201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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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专家组裁决 案件编号:DCN-1500640 投诉人: 吉姆沙克有限公司(GYMSHARK LIMITED) 被投诉人 : 深圳肌肉兄弟服饰有限公司 争议域名 : 注册服务机构: 广东耐思尼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

案件程序

2015 年8月21 日,投诉人吉姆莎克有限公司(Gymshark Limited)(以下简称 投诉人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2 年6月28 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 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 法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以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 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通过其代理人李乔安许允力律师 行的郭心仪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投诉书.8 月24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 向投诉人传送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同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域名注册机构以电子 邮件传送注册信息确认函,请求确认本案争议域名的相关信息.域名注册机构于同日以电 邮回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确认争议域名的注册人是深圳肌肉兄弟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被投诉人 ),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南岭创新产业园 B 栋3楼. 2015年9月8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传送程序开始通知,同时转送 业经审查合格的投诉书及所有附件材料,要求被投诉人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交答辩.被投诉 人未在规定的答辩期限内作出答辩. Page

2 由于被投诉人未按《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在规定期限内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投诉 人提交答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15年9月30日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传送缺 席审理通知,通知双方当事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将会很快指定专家,审理本案. 由于投诉人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案件,被投诉人既未提交答辩,也未表明如何选择专家 组,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本案应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指定一名专 家,成立独任专家组,予以审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15年9月30日以电子邮件向香港 国际仲裁中心拟指定的独任专家李桃女士传送列为候选专家通知,请李桃女士确认:是否 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

如果接受指定,能否在当事人间保持独立公正.同日,李桃女士回复确认,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10月2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及上述拟定专家传送专家指定通 知,确认指定李桃女士为本案独任专家,成立一人独任专家组,审理本案,并于当日将案 件移交专家组. 专家组确认,本案投诉人递交投诉的日期为2015年8月21日,当时争议域名注册期限尚未 满两年,所以根据《解决办法》,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有权受理本案. 2. 事实背景 投诉人是一家设计、生产、定制运动服饰的英国公司.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 有民事权益的商标相同;

争议域名持有人对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 具有恶意.因此,投诉人请求本案专家组裁决将本案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 人. 争议域名现持有人为本案被投诉人.被投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书. 3. 当事人主张 Page

3 A. 投诉人 投诉人的主张如下: 投诉人 Gymshark Ltd. 和其品牌 GYM SHARK 于2011-2 年间由两名大学生 Ben Francis 及Lewis Morgan 在他们英国居所的后室中创立. 两人都特别钟爱健身和运动,因而设计和 生产、定制出优质的健美和运动服饰,包括背心、T 恤、帽衫和配件等.它们不但品质优 越耐用,方便在运动时穿着,令用家感觉舒适,其设计更突出健身人士的身材和肌肉线 条.所以产品一推出便风靡全球. 跟多数年轻创业者一样,资本不多的 BEN 和LEWIS 从一开始就通过网络直接销售其 GYM SHARK 产品,所用的就是其 www.gymshark.com 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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