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9-09-13
ICS Z GB 15581―2016 代替 GB 15581-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caustic alkali and polyvinyl chloride industry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2016-08-22 发布 2016-09-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i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3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

5 污染物监测要求.9

6 标准实施与监督.11 附录 A(规范性附录)PCDD/Fs 的毒性当量因子.11 i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 污染,促进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1-95)的修订,本标准 规定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 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烧碱、聚氯乙烯工业 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5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调整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收紧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增加了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管理的规定.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烧碱、 聚氯乙烯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以及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相应 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 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新建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现有企业自2018年7月1 日起执行本标准.2018年7月1日前,现有企业仍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 (GB 15581-95)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 (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是烧碱、 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 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 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比本标准或地方标准 严格时,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或排污许可证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青岛科技大学、中国氯碱工业协会.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6年5月1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烧碱、聚氯 乙烯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 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污染源的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执行. 电解氯化钾生产氢氧化钾过程中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苛化法烧碱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 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9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0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f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 谱法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指导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2 HJ

542 环境空气 汞的测定 巯基棉富集-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暂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85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HJ

586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2 水质 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3 水质 钡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9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5 环境空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700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76 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10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3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3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烧碱工业 caustic alkali industry 以氯化钠为原料采用离子交换膜等电解法生产液碱、固碱和氯氢处理的工业. 3.2 聚氯乙烯工业 polyvinyl chloride industry 采用乙炔法和乙烯氧氯化法生产聚氯乙烯的工业. 本标准指采用乙炔法生产聚氯乙烯或 乙烯氧氯化法生产工艺中以氯乙烯单体生产聚氯乙烯的工艺过程. 3.3 乙炔法 ethylene method 以乙炔、氯化氢为原料生产聚氯乙烯的生产工艺.本标准主要指电石乙炔法. 3.4 乙烯氧氯化法 ethylene oxychlorination process 以氯气、乙烯、氧气为原料生产聚氯乙烯的生产工艺. 3.5 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typical process and facility 生产烧碱、聚氯乙烯的工艺和装置以及与这些工艺相关的污染物治理工艺和装置. 3.6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烧碱、 聚氯乙烯工业企 业或生产设施. 3.7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 改建和扩建的烧碱、 聚氯乙烯生 产设施建设项目. 3.8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 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 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 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 上.

4 3.9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0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1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烧碱、 聚氯乙烯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 包括与生产有直 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等) . 3.12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废水排放量的上限值. 3.13 单位产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air pollutant emission amount per unit product 生产单位聚氯乙烯产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上限值(kg/t) . 3.14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5 氧含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16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17 二f英类 dioxins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f英(PCDDs)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Fs)的统称. 3.18 毒性当量因子 toxic equivalency factor(TEF) 二f英类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f英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 3.19 毒性当量 toxic equivalency quantity(TEQ) 各二f英类同类物浓度折算为相当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f英毒性的等价浓度, 毒性当量浓度为实测浓度与该异构体的毒性当量因子的乘积.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2016 年9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2018 年7月1日以前,现有企业应继续执行现行标准.自2018 年7月1日起,现有 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控制污染源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 pH值 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 6~9 6~9 企业废水 总排放口

2 化学需氧量 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

60 250

5 (CODCr)

3 五日生化需氧 量(BOD5) 聚氯乙烯企业

20 60

4 悬浮物 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

30 70

5 石油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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